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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 1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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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所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相关条款规定的问题
您所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纳入“青神县城市智能停车场(位)项目”收费的路边临时停车泊位所在区域属于该条款所述的“城镇公共道路”。
您所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和第五十五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是对车辆规范停放的规定,并未对是否收费作出规定。
二、关于“青神县城市智能停车场(位)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问题。
“青神县城市智能停车场(位)项目”的收费依据和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精神,经参考同类智能化管理的收费标准,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后,综合青神县物价水平协议确定。2022年1月,综合物价水平、周边区县收费标准等,已对该项目收费标准作出调整,1月5日0时起已开始执行新收费标准。
三、路边临时停车泊位属于公共资源,针对不特定人员的停车需求,不应当长时间被占用停放。我县智能停车项目通过价格调控,实现车辆短停快走,项目实施以来,效果明显,城区停车泊位周转率明显提高,解决了市民出行停车难的问题。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致电青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电话:028-35081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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