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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4日23时许,一辆川TTB***的白色奔驰轿车停放在眉山市东坡区旺达茗苑外的人行道上,轿车当时压了盲道,长时间占道,影响行人通行。9月5日上午9时许,交警一大队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该车违章停车,便依法对其实施了处罚。
2021年9月5日11时许,该车车主石某(男,34岁,彭山人)发现自己的汽车上被贴了罚单,罚单内容为“违章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害其他车辆与行人通行,处以150元罚款”。随后通过微信朋友圈上传违停告知单并配上恶毒文字,指名道姓对执勤民警及其家人进行侮辱性谩骂,同时附上了当时被处罚的罚单照片,社会影响恶劣。后石某被朋友提醒后,删除了该条信息。
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了该男子在网上辱骂警察的违法行为后,2021年9月6日,开发区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了传唤。经调查,石某对其在微信朋友圈公开辱警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目前,违法人员石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9日。
民警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大家谨言慎行,保留底线,在网上肆意辱骂他人、传播谣言影响社会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在办公场所辱骂警察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2、在警察办公时辱骂警察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3、如果是在警察下班期间辱骂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属于犯妨碍执行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辱骂的一些内容,是有可能以威胁方法阻碍执法。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