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首日,眉山市市场监管系统市县两级执法人员联动查处了首起收购、加工、销售长江重要支流渔获物的违法案件。
3月1日,眉山市和青神县两级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对青神县开展长江禁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青神县XX酒家收银台菜单上面标注有:“小河虾58元/份”,该店两张点菜单上记载有:“小河虾:2×58=116”字样,并在该店冷柜里发现存放有塑料袋装好的油炸河虾9袋。
经查,上述9袋河虾来自岷江流域(青神段),当事人以6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并油炸加工后,平均分成13份进行销售,已销售4份,销售价格为58元/份,剩余9份(1245克),货值金额754元,违法所得232元。该经营户收购、加工、销售岷江河虾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收购、加工、销售长江重要支流渔获物的违法行为。3月25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未销售的油炸河虾1245克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