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彭山区公安分局经多年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以工程为由实施集资诈骗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涉案资金8000余万元。
2015年4月,彭山区公安分局接到多名群众报警,被张某峰分别以10万元到100多万元不等金额借走钱款失去联系。获悉情况后,彭山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指令经侦大队对该案立案调查。
通过前期收集到的线索,经侦大队办案民警对张某峰展开了大量调查工作,发现真实姓名为张某平(吉林人),而张某峰则是其弟弟的名字。
原来,张某平自2011年来到彭山区后,以四川某建设公司彭山办事处名义到处招揽工程,并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黄某某、李某等人或公司借款,同时承诺支付3分至8分的高额利息。
“不少被骗群众或者公司都是看中了张某平的高额利息,抵挡不住诱惑才上了当。”据民警介绍,当被骗群众或公司发现承诺的利息未到,以及本金难要回,再到联系不到人时才慌了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连续调查,民警发现其曾在1998年入伍时注销户口,离开部队后未回老家上户口成了黑户,自2012年起,为出行等方面便冒用弟弟身份进行工程招揽和借款。
找寻不到张某平,那就从其家人开展工作调查。为对广大受害群众作出交代,民警多次前往张某平吉林老家,打算从身边人身上获取有用线索。然而,其家属反映,张某平已多年不与家人联系,亲戚家属更不知其踪迹。为了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民警陆续前往东北、青海等多个张某平曾生活的地方进行调查,并对张某平失联前的联系人逐一排查。
“掌握到张某平的线索少之又少,就连其女儿结婚都未曾出现过。”民警介绍,考虑到逢年过节团圆的日子里,张某平可能会出现的情况,还专门派人在老家附近蹲守,就连其女儿在北京结婚的时候,掌握到消息的民警都马不停蹄赶赴北京,但均扑了空。在长期的侦查工作中,民警从未停止对张某平的追踪调查,直至2023年,发现有线索指向张某平可能在山西某地。
一条时隔8年的线索让民警再次看到了希望,重燃了信心。为早日抓获张某平,办案民警立即前往山西,对张某平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一个名叫区某某的人与张某平身份高度重合。
“区某某就是张某平,自潜逃到山西后,其生活萧条,一直生活在出租房内,从事奇石生意。”民警介绍,自知晓区某某疑似张某平后专案组克服时间跨度长,取证难度大,案件侦办工作困难重重等因素,围绕区某某的生活开展全面侦查,最终确定区某某就是张某平,并将其成功抓获。
经依法调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平自2012年起便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彭山区内进行招揽工程。前期通过高额利息诱惑方式,将下家借款的一部分作为上家借款的利息,拿到一部分高额利息的群众纷纷加大借款,并介绍周边人参与。如此循环,越来越多群众和公司纷纷上当。
谁知,拿到钱款的张某平并不满足现状,开始盲目扩大工程项目,直至严重亏损。然而,此时的张某平仍旧抱有幻想,继续通过他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四处借款,直至无力偿还被追债无路可走,便开始潜逃至山西,并再次冒用他人身份生活逃避追责,这一逃便是8年有余。
最终,张某平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借款,陆续向黄某某等24人借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这些知识
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小恩小惠拉拢,谎称利息高额。
犯罪分子以小恩小惠笼络老年人,继而使用语言进行煽动蛊惑,许以高额回报,从而敲开老年人心理防线,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二)包装花式,巧立名目。
为吸引老年人进行投资,犯罪分子巧立各种投资名目在“外包装”上费尽心思,诱惑老年人斥巨资购买。
(三)亲情服务,趁虚而入。
犯罪分子利用当前部分老年人孤独的社会现状,打“感情牌”,以帮助老年人做家务、话家常等方式骗取老年人的信任,许以高额回报,推动老年人口口相传,拉拢更多受害人参与。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的行为。
挪用资金
挪用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