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视高街道清水铺社区1组、五里社区3组、新明村1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仁寿县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仁府预征公〔2024〕5号)公告内容,结合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3〕12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执行。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仁寿县视高街道清水铺社区1组、五里社区3组、新明村1组,合计22.9373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成片开发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每亩5.5万元的区片地价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耕作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按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依法纳入被征收农民养老保障范畴。
(二)住房安置
符合住房安置的按照《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文件规定采取商品房实物安置的方式安置。
五、其他事项
安置人口及依法婚嫁生育人口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纳入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之日。
仁寿县视高街道清水铺社区1组、五里社区3组、新明村1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仁寿县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仁府预征公〔2024〕4号)公告内容,结合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3〕12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执行。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仁寿县视高街道清水铺社区1组、五里社区3组、新明村1组,合计13.2268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成片开发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每亩5.5万元的区片地价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耕作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按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依法纳入被征收农民养老保障范畴。
(二)住房安置
符合住房安置的按照《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文件规定采取商品房实物安置的方式安置。
五、其他事项
安置人口及依法婚嫁生育人口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纳入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之日。
仁寿县视高街道五里社区3组、五里社区6组、新明村1组、新明村2组、新明村3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仁寿县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仁府预征公〔2024〕3号)公告内容,结合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3〕12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执行。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仁寿县视高街道五里社区3组、五里社区6组、新明村1组、新明村2组、新明村3组,合计19.0184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成片开发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每亩5.5万元的区片地价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耕作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按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依法纳入被征收农民养老保障范畴。
(二)住房安置
符合住房安置的按照《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文件规定采取商品房实物安置的方式安置。
五、其他事项
安置人口及依法婚嫁生育人口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纳入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