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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 25600斤姜让眉山两老板儿搞了这么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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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4 09: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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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收购90吨种姜,经营产生分歧后,法院判决杨某应归还李某种姜共计25600斤,杨某逾期未还,李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这些种姜已被杨某卖了。当初,杨某卖出种姜价格为5元/斤,而眼下种姜价格仅为2.5元/斤,种姜存放过程中还有自然损耗,这怎么赔?



近日,丹棱县法院执行法官巧用调解之力化解万斤姜纠纷,促成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杨某赔偿李某9.8万元,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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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伙了 姜没还

李某与杨某合伙做种姜生意,共同收购了90余吨种姜,因在经营中产生分歧,双方诉至法院,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合伙协议,并确定了各方种姜应得份额:杨某应归还李某种姜共计25600斤。

因杨某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遂向丹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某返还种姜25600斤。


执行了 姜没了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调查核实,发现此案并非申请事项字面意思那般容易:
  • 一是杨某已将25600斤种姜卖出,该案申请执行标的已经灭失;
  • 二是杨某即便现在能够归还25600斤种姜,也显然有失公平。依杨某所述,此前卖出种姜价格为5元/斤,而眼下种姜价格仅为2.5元/斤,如此机械办案不能解决双方争议;
  • 三是杨某客观上虽有擅自出卖种姜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却非故意,因种姜存放会伴随持续的自然损耗,且其价格有下行趋势,杨某为保全双方的共同利益不得已而为之。


不还姜 得还钱

为解决双方争议,执行法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杨某对李某予以赔偿。
双方虽认可以现金赔偿的方式解决,但关于赔偿金额又产生了新的分歧:
  • 关于种姜总量的确定,双方对种姜存放过程中的自然损耗认定分歧较大,李某认为损耗不能多于3%,而杨某认为损耗不能少于21%;
  • 对种姜单价有争议,杨某表示是此前5元/斤卖出,而李某认为其卖出价格偏低。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由于缺少强制性的法律指引,执行法官针对种姜的一般损耗、市场价值及价格波动情况做了详细的市场调查。
在此基础上,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协商,并对赔偿方案提出了中立的参考建议。
经过法官的引导及一番激烈的谈判,双方终于握手言和,最终以杨某赔偿李某98000元结束本案执行。


法官建议

当事人在通过诉讼主张返还财物时,一是要知悉并考虑到财物是否有返还的可能及财物本身的价值波动,通过诉讼确定该财物价值对双方权益的保障更为充分;二是财物占有人切不可抱侥幸心理,以擅自转移、处置财物等方式逃避执行或将面临牢狱之灾;三是要理性看待法院执行,在一些纷争中,各退一步往往能取得双方更满意的结果。

来源:丹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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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着太阳 2024-2-5 07:30 威望 +2
1773871777 2024-2-4 20:46 威望 +2
水中丛林1 2024-2-4 12:06 威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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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2-4 10: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合伙生意检测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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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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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2-4 15: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25600斤生姜应该按照判决生效那时市场价格进行折算,如果判决生效时双方无争议均无无上诉,那么当时市场价格是5元,就按照5元折算给原告方,如果当时市场价格为3元就是按照3元折算给原告方。这样子才是公平。

    现在的价格于情于理于法都无依据,判决生效那刻的价格才是关键。

    同时,因为藐视法庭判决,擅自出售了已经判决生效的标的物。为了彰显法律的严肃性,还应该额外惩罚被告一部分罚金或者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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