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向社会公开承诺跨区域无理由退货的线下实体店经营主体。本指引涉及的消费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行为。
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者根据经营商品属性和实际经营条件,采取一企业一承诺、一品牌一承诺等方式,确定承诺跨区域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含7天)、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货方式以及退款时限和方式等。鼓励经营者作出退货时限更长、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跨区域无理由退货承诺。
承诺跨区域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当将承诺内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条件、退货程序、受理退货点位等规则信息,以张贴、悬挂、摆放、电子屏等形式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鼓励同品牌连锁实体店、厂商直营实体店、商场和超市等,在川渝等区域推行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服务承诺。
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名单:川渝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线下实体店跨区域无理由退货承诺经营者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无理由退货期限:选择跨区域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退货通道提出退货诉求。若发票或购物凭证遗失,由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确认。
消费者提出跨区域无理由退货的有效期限,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
无理由退货条件: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齐全的或保持购买原状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无理由退货要求: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如有)、保修卡(如有)、说明书(如有)、发票(如有)或其他购物凭证、外包装(如有)等一同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事先标明了赠品价格的,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标明的价格支付,事先没有标明赠品价格的,双方可以参照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协商价格支付。
无理由退货退款:跨区域无理由退货经过商家与消费者共同协商确定返款方式,现场退款,或者商家应出具“跨区域无理由退货收件凭证”,并在承诺时限内退款。
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准。满减、满件折等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的价格重新进行结算。
商品退回涉及的费用(如运费、刷卡手续费等)应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