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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 眉山一物业与业主“闹掰”,法院出招促“体面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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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8 09: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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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遍地”“夏季气味难闻”“居民安全生活难以保障”......网络上总是不乏类似的吐槽,想解雇不合格的物业,却又是一条梗阻不断的漫漫长路。当业主与物业正式“闹掰”,究竟如何才能“体面分手”?洪雅县法院给您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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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手理由”正当充分





洪雅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系洪雅县某小区前期物业公司。2020年7月1日,小区第一届业委会成立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5年。合同存续期间,业委会认为物业公司未按合同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于2022年11月2日、11月18日分别向物业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解聘某物业公司公告》,但物业公司置之不理。2023年6月,小区业委会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要求物业公司交还所有物业设施设备等,并退出小区。


2
“分手之路”荆棘丛丛





考虑到本案系诉前调解失败转立案的案件,承办法官杨卫东并未组织庭前调解,案件如期开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义愤填膺、剑拔弩张:业委会指责物业公司管理混乱,致使小区脏、乱、差,安全隐患随处可见,小区屋顶犹如“游泳池”,业主怨声载道;物业公司反驳业委会无中生有,过度夸大事实,公司为小区管理前期投入二十多万,若要提前解除合同,必须赔偿二十余万损失。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杨卫东陷入沉思:此案涉及民生保障问题,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好坏关乎小区所有百姓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若简单的就案判案、一判了之,可能加深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若解除合同,物业公司势必要就物业公司固定资产投入要求业委会进行补偿,业委会并无履行能力,后续可能引发衍生案件;若不解除合同,物业公司与业委会间关系势同水火,后期物业服务将存在一定障碍,同时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将影响整个小区200余户业主幸福生活指数。


3
法院出招“体面分手”

怎样才能实现

业主和物业“体面分手”呢?

经过多番思考

承办法官决定“主动出击”






第一步: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承办法官深入小区、实地查看小区现状,了解小区物业服务情况。通过走访,发现案涉小区系开放式小区,绿化带内杂草重生,管理比较随意松散。小区内物业设施主要是车辆出入花杆、小区的监控安保设施、为方便业主停放电瓶车搭建的彩钢棚等。通过实地查看,承办法官了解了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对物业公司固定设施投入心中有数,为后续调解工作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第二步:多方联动,群策群力

为更有效地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承办法官找到小区所处的止戈镇政府领导、八角庙社区负责人,说明案件情况并希望镇政府、社区能够安排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调解。止戈镇政府领导、八角庙社区负责人了解到该案业主已经多次反映过情况,且该案经社区调解未果,为了切实解决200多户业主的社会矛盾,当即表示同意配合法院进行联合调处调解力量到位、准备工作就绪

第三步:分而治之,逐个突破





01
“面对面”理清当事人诉求


考虑到之前的庭审中,双方在是否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怎么赔偿方面争议颇大,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进一步理清双方诉求。经过“面对面”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提前解除合同。但物业公司提出,要求业委会补偿其硬件设施投入费用16余万元,并给出了明细清单。业委会则表示,物业公司列出的清单极不合理,小区监控、物业设施维修等费用系物业公司实施小区管理的投入,应当由物业公司自行支付费用,清单中费用占比最多的的彩钢棚也系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不同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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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背对背”合理酌定补偿金额


对于补偿金额,承办法官、止戈镇政府、社区工作人员轮番上阵单独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对物业公司,告知其应当合理计算补偿费用,对于属于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应当支付的费用不应计算在内,对大型固定资产投入也应当考虑费用折旧;对业委会,劝说其应从实际出发,对物业公司做出的确实有利于小区业主的固定资产投入给予一定补偿。


经过多番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双方在11月8日前完成小区物业设施、资料等移交手续;物业合同于11月30日解除,物业公司清场并退出小区;由业委会补偿物业公司5.5万元。


03
“灵活化”妥善处理后续问题


虽已达成一致意见,但承办法官丝毫未松劲,紧跟后续事态发展进度。


11月8日,洪雅县法院、止戈镇政府、八角庙社区相关人员按照事先约定到达小区,见证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进行财务移交。此时,物业公司提出:与第三方公司的工棚租赁合同尚未解除,希望在合同解除后再行移交业委会。业委会也提出质疑:物业合同解除时间为11月30日,若在解除合同前完成财务移交,在此期间发生财物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承办法官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将除工棚外的财物移交时间推迟到11月29日。11月29日,业委会、物业公司在三方见证下顺利完成了除工棚外的财物移交。


完成财物移交后,11月30日,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到洪雅县法院正式签订调解协议。因工棚未移交,物业公司担心业委会的补偿款支付问题,在承办法官建议下,业委会当庭将5.5万元现金交由代理人保管,待物业公司完成工棚移交后由代理人代为支付补偿款,保证补偿款如期履行。双方再无顾虑,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和平解约。


12月7日,物业公司完成了工棚移交。12月14日,业委会代理人将5.5万元补偿款支付给物业公司。至此,该案圆满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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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物业”牵动“大民生”,妥善处理物业纠纷是事关物业公司及小区业主切身利益的民生大事,更是一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洪雅县法院将始终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秉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推动物业纠纷多元化解,为辖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来源:洪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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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K光速 2023-12-20 20:51 威望 +2
13158766789 2023-12-19 09:35 威望 +2
我住在兔坡 2023-12-18 16:55 威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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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8 18:43:3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小物业怕不小,物业公司是业主的老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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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你做我的迷 威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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