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之前的庭审中,双方在是否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怎么赔偿方面争议颇大,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进一步理清双方诉求。经过“面对面”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提前解除合同。但物业公司提出,要求业委会补偿其硬件设施投入费用16余万元,并给出了明细清单。业委会则表示,物业公司列出的清单极不合理,小区监控、物业设施维修等费用系物业公司实施小区管理的投入,应当由物业公司自行支付费用,清单中费用占比最多的的彩钢棚也系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不同意补偿。
对于补偿金额,承办法官、止戈镇政府、社区工作人员轮番上阵单独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对物业公司,告知其应当合理计算补偿费用,对于属于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应当支付的费用不应计算在内,对大型固定资产投入也应当考虑费用折旧;对业委会,劝说其应从实际出发,对物业公司做出的确实有利于小区业主的固定资产投入给予一定补偿。
经过多番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双方在11月8日前完成小区物业设施、资料等移交手续;物业合同于11月30日解除,物业公司清场并退出小区;由业委会补偿物业公司5.5万元。
虽已达成一致意见,但承办法官丝毫未松劲,紧跟后续事态发展进度。
11月8日,洪雅县法院、止戈镇政府、八角庙社区相关人员按照事先约定到达小区,见证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进行财务移交。此时,物业公司提出:与第三方公司的工棚租赁合同尚未解除,希望在合同解除后再行移交业委会。业委会也提出质疑:物业合同解除时间为11月30日,若在解除合同前完成财务移交,在此期间发生财物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承办法官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将除工棚外的财物移交时间推迟到11月29日。11月29日,业委会、物业公司在三方见证下顺利完成了除工棚外的财物移交。
完成财物移交后,11月30日,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到洪雅县法院正式签订调解协议。因工棚未移交,物业公司担心业委会的补偿款支付问题,在承办法官建议下,业委会当庭将5.5万元现金交由代理人保管,待物业公司完成工棚移交后由代理人代为支付补偿款,保证补偿款如期履行。双方再无顾虑,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和平解约。
12月7日,物业公司完成了工棚移交。12月14日,业委会代理人将5.5万元补偿款支付给物业公司。至此,该案圆满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