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鱼苗繁殖场的鲈鱼苗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送检,7月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眉山市东坡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立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呋喃唑酮为食用农产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投入品,而该鱼苗繁育场的鲈鱼苗是供养殖食用商品鱼培育的鱼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东坡区农业农村局鉴于当事人培育的该批次鱼苗还未对外销售,并主动销毁涉案鱼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仁寿县某家庭农场(企业)销售农产品未按规定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10月,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在对仁寿县某家庭农场(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对外销售柑橘时未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在开展复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按规定改正。仁寿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仁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款150元。
洪雅县刘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5月,洪雅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萝卜生产基地正上市的一批萝卜开展监督抽检,经检测,显示该批次萝卜噻虫嗪农药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洪雅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洪雅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500元,罚没款共计650元。
丹棱县白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柑橘案
2023年9月,丹棱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柑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柑橘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判定为不合格。丹棱县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柑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丹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80元,并处罚款500元,罚没款合计580元。
仁寿县黄某某在水产养殖中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农业投入品案
2023年9月,按照上级的统一安排部署,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所养殖的水产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当事人的水产样品检测出氧氟沙星。仁寿县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水产养殖过程中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仁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监督其对涉案池塘中的水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1200元。
眉山市东坡区刘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柑橘案
2023年4月,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对外市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柑橘监督抽检不合格线索开展追诉中,发现当事人使用农药氯氰·丙溴磷未过休药期对外销售柑橘。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款500元,罚没款合计650元。
仁寿县万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案
2023年5月,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种植并销售的芹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农药百菌清超过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该批次芹菜共获得收入120元。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仁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500元,罚没款合计620元。
青神县陈某超剂量使用农药案
2023年11月,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种植的结球甘蓝开展监督抽检。经检测,高效氯氟氰菊酯指标超标。青神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怕防治效果不好,在施用农药时加大剂量。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青神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