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全面巩固文明城市成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限养区文明养犬通告如下: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及犬只免疫证明,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限养区如需饲养守护犬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饲养。(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二)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并送宠物诊所等相关机构开展狂犬病毒检测,检测结果合格方可继续饲养和携带外出。(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2米)牵领,应当为犬只戴嘴套。(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每年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检测,并对养犬证进行审验。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对饲养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 20 元至 100 元罚款。(二)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挠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理犬只准养证咨询电话:眉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38167687上图为2017年2月的资料图,仅供本文参考,不代表此时的规定如此。眉山关于养犬的现状是怎样的?
一则“眉山市公安局 对市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166号建议 答复的函”中可以找到相关答案。
一起来看看。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我市中心城区公共区域犬只管理的建议》(第166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为扎实做好眉山市城市养犬工作,规范养犬行为,按照您在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积极作为,主动衔接市委宣传部长效办创建科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开展了讨论和研究,广集思路,提出解决办法。一是由市长效办牵头,于7月、8月组织相关部门去先进城市实地考察,学习先进犬只管理经验,取长补短;二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认了各部门职责。目前的大部分不文明养犬行为都能依法治理,对于尚不够成处罚的不文明行为,采取加大宣传力度来增加市民的认知,以曝光手段来约束市民的行为,以警告劝解让市民自律的方式方法开展工作,以求达到治理目的;三是由市委宣传部长效办组织专题会议,确定牵头部门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开展联合执法,互融并进,消除执法死角。
同时,我们就相关部门目前开展的工作,向陈宏斌代表汇报如下:
一、市公安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市公安局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结合卫生城市复检契机,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加强管理和集中整治对全年养犬管理工作周密部署、高效落实,切实推动犬类管理整治措施落地落实。
(二)突出重点,强化整治。针对重点部位、重点领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一是加大整治力度。切实加大犬只登记管理、流浪犬抓捕收容工作力度,针对人员密集场所、街路面、住宅区等场所深入开展整治大检查,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杜绝犬只伤人事件发生。针对遛狗不牵绳的现象严格处置,督促群众自觉遵守。二是加强联动协作。充分发挥“派出所+政府职能部门”联动,主动联系街道社区、城管部门积极参与其中,形成养犬管理整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2022年以来,治安部门分别进行犬只集中整治10次,出动警力600余人次,曝光不文明行为75起,接报涉犬警情169起,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28起,共捕获流浪犬只30只。
(三)突出宣传,规范劝导。在整治的过程中采用流动式广播宣传、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方式,切实增强群众文明养犬的素质,有效提高群众文明养犬意识。2022年以来,全市共开展宣传活动12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0余份,办理《犬只准养证》1876个,截止2022年年底,全市城区共登记犬只7983只。
(四)加大巡逻,长效治理。为增强城市养犬工作长效治理,市公安局将城市养犬工作同智慧小区建设结合起来,强化社区网格员、社区民警和小区物业管理对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同时将文明养犬工作纳入派出所日常巡逻之中,一旦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劝导和制止。
二、市农业农村局工作开展情况
实行“春秋两次集中定点免疫+日常定点补免”“集中定点免疫+进村入户查漏补缺”的强免工作机制,推广犬只免疫社会化服务,全市共设立常年免疫点120个(其中城区21个,乡镇99个)全年免疫登记犬只97.7万只次(其中:限养区23.56万只次、农村74.14万只次),狂犬病免疫实现高覆盖。全市共完成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2301份次,合格2518份次,平均合格率93.75%,全市感染狂犬病疫情继续保持零发生。
三、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开展情况
(一)城市管理方面。一是安排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发挥日常巡街的优势,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设置温馨提示牌、禁止遛狗标识等,引导居民文明养犬,结合具体事例,明确犬只拴养必要性,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自觉主动配合做好犬类登记管理及预防接种工作。二是针对城区狗市交易市场,安排专人负责规范管理,保障市容环境卫生秩序良好。三是积极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治理、办证办牌、教育处罚等工作,大力推动城市文明养大管理工作,确保措施落实见效。
(二)物业管理方面。一是安排物业企业通过业主微信群、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让养犬“规矩”深入人心,发挥居民自我管理的作用,共同维护小区环境与秩序。二是督促物业企业切实做好巡查工作、及时劝阻携犬出户不拴绳、犬只扰民等不文明行为,引导居民遵宁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文明养犬集中整治,保持小区秩序良好。三是发挥行业监管优势,定期或不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加强犬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企业进行通报、约谈并责令改正。
(三)下一步工作。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继续积极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措施,全面强化养犬规范化管理工作。一是在工作中将切实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深入推进养犬规范化管理工作。二是探索建立健全小区犬只管理长效机制,优化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将物业企业落实小区内犬只管理工作纳入考核和评价,从制度上实现管得住。
四、流浪犬只收容情况
东坡区指定收容点“蓝山宠物医院”2021年收容犬只300只左右,2022年200只左右;彭山区指定收容点“牧歌动物防疫服务公司”收容犬只120只左右;群众自发收容点4个“仁寿县收容点” 收容犬只50只左右,“崇礼镇收容点”收容犬只50只左右,“白马镇收容点”收容犬只200只左右,“洪雅县收容点”收容犬只100只左右。
眉山市公安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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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四川发布:https://mp.weixin.qq.com/s/hXz85Wl0m1dQJFVtbPmNXQ眉山官网:http://www.ms.gov.cn/info/5471/1135377.htmhttp://www.ms.gov.cn/info/5244/11519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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