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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 眉山举报未成年人上网吧,奖励几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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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30 11: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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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举报

未成年人上网吧、开房等情况

都有奖励


附件

眉山市东坡区预防未成年人被侵害奖励
举报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被侵害保护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活动,最大限度遏制化解未成年人被侵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东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举报东坡区辖区内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二条有奖举报的范围

本辖区内,如发现以下情形,请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拨打“110”报警处理,劝导制止时现场拍照或视频留存,以便查证。

(一)发现未成年人面临拐卖、虐待、遗弃、性侵、猥亵、殴打、欺凌、强迫卖淫等不法侵害情形;

(二)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未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消费娱乐;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人提供。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

(四)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性娱乐场所招用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司法机关事先掌握或已查处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主要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旅馆、宾馆、酒店等场所;

(四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或冒名顶替的;

(五举报信息不符合证据要求的,陈述的举报信息与提交的举报信息有明显出入的;

(六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四条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直接拨打报警电话进行举报。公安报警电话:110

(二)举报小程序。举报人通过东坡检察官微信小程序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尽可能第一时间举报,避免未成人被侵害发生。

第六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信息和准确联系方式,并留下照片或视频佐证,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第七条奖励标准:

举报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和相关劝阻行为,经查证属实,被相关部门受理查处的,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发现未成人面临拐卖、虐待、遗弃、性侵、猥亵、强迫卖淫的,奖励1000元;殴打、欺凌的,奖励600元;

(二)举报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发现未成年人怀孕、流产情形,但未履行发现报告义务的奖励500元;

(三)举报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未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奖励300元;

(四)举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消费娱乐的,奖励200;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人提供的,奖励200;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的,奖励100元;

(五)举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性娱乐场所招用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奖励500元。

第八条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由东坡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保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按照举报的记录时间顺序,对首个举报人予以奖励;对联名举报的,奖励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十条举报人接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领取线索奖励金通知后,应在30日内办理领取手续,逾期未领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举报责任:

(一)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故意捏造事实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影响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公正执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套取奖励金,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文广旅局将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或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依法整改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查证、奖励、宣传等工作中不得公布、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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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眉山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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