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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分局视高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我的前男友在"抖音"等网络平台发视频侮辱我,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 视频中,受害人正面及相关身份信息被泄露,并附带侮辱性文字。部分网友留言 ▼ ▼ ▼
查 处 “虽远必惩” 为保护受害人隐私、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分局立即展开调查,并于9月19日赴达州将违法行为人杨某抓获。 经查,杨某因情感纠纷,为报复前女友,将前女友正面视频及相关身份信息发布至“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并附带侮辱性文字,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视频在网上发布后,引发网友围观、评论、转发。 目前,违法行为人杨某因公然侮辱他人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所发布的相关视频均已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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