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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4 09: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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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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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3年9月4日 在眉山市东坡区密州东街某平房内 万某某与杨某以2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 被我局民警挡获 二人对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该房房东严某某 明知万某某在此处租房从事卖淫嫖娼 且在民警已明确告知加强对出租房的监管 不得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 仍为从事卖淫嫖娼的万某某提供卖淫场所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万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对杨某某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对严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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