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母女俩现场相拥,多年隔阂终于化解,我们法官的心里也倍感温暖、欣慰。”近日,东坡法院崇礼法庭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终使母女双方关系得已改善。
基本案情:
魏某某与杜某未登记结婚,杜某就于2005年8月意外死亡,小豆子(化名)系杜某遗腹子。
母亲魏某某生下小豆子并照顾一段时间后,小豆子的爷爷、奶奶将其接到自己身边生活。此后十多年,母亲魏某某因重新组建家庭、结婚生子,与小豆子一直未有联系,也未对小豆子尽到抚养义务。小豆子的爷爷身有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奶奶也身患疾病,一家三口挤住在公厕旁仅有几平米的地方,靠奶奶打扫公厕的2000元工资维持生计。
因小豆子爷爷、奶奶年龄太大,已无力承担小豆子的生活、学习费用,故法定代理人以小豆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魏某某支付之前17年的抚养费24万元,并支付今后的抚养费。
考虑到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为确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在庭审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和掌握了解双方矛盾争议以及家庭生活背景情况后,选择在休庭后直接让双方面对面调解,同时邀请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参与。
调解中,承办法官及社区工作人员采用不同方式,引导小豆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会体谅父母,同时,对魏某某多年未履行抚养义务进行批评,责令其承担起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调解过程穿插着母女关系、血脉亲情、生活境遇、为人之本、处世之道,调解目的不单单指向抚养费给付问题,更为了母女双方打开心结、放下芥蒂,让血浓于水的亲情能够得以改善。
考虑到魏某某生活压力与经济状况,协调母亲魏某某补偿女儿小豆子多年未尽到抚养义务的抚养费3万元,之后的抚养费由母亲魏某某负担。经过法官及社区人员的共同努力,坐在原、被告席上开庭的母女俩达成调解协议,为调解化上圆满句号,为此,便有了开头这一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官有话说:
婚姻家事纠纷背后是血缘亲情,处理得当则重归于好,皆大欢喜,处理不当则可能使矛盾升级、隐患不断。此案的成功调解,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母女亲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在今后的工作中,东坡法院崇礼法庭将继续秉持为群众办事实、解难题的工作态度,让温情司法贯穿办案全过程,通过法理情兼容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让未成年感受到更多的亲情与关爱。
来源:东坡法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