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你们法院为什么没有我的同意就划拨我的存款?说你***,既然冻结时给我打了电话,为什么划拨我的钱电话不给我打一个?***,你说17号就解了那为什么我的微信还用不到?案子案子案你***,既然你们把钱给我划走了,那剩余的钱你就该给我处理干净?我***,老子在干工,还你***还。
近日
正在工作的执行干警接到了
这么一通满口脏话、全是谩骂的电话。
到底怎么回事呢?
据悉,电话中情绪激动,满口脏话的男子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朱某。
2019年,朱某与妻子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洪雅某联社借款5万元。因贷款到期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联社遂诉至洪雅法院。经判决,朱某与妻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朱某与妻子未按生效判决确定内容履行义务,2023年4月17日,联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向朱某及其妻子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后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朱某名下银行存款、微信账户等,随之电话通知了朱某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以及其名下账户冻结情况,并告知其可在冻结异议期内自行与申请执行人联系解决该案件并反馈法院,或前往法院主动履行该案,若异议期届满后仍未履行,法院将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异议期届满后,因朱某及其妻子既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前往法院表达要主动履行的意愿,执行干警遂依法对冻结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划拨,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出具结清证明,执行干警当日通过网络查控解除了对朱某名下银行存款及微信账户的冻结。
因不满执行干警划拨其银行存款以及微信因曾冻结仍无法使用等,5月19日上午,朱某在与执行干警电话联系时,接连使用不当言语辱骂执行干警,性质极其恶劣,其行为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5月22日,洪雅法院依法口头传唤朱某到庭,朱某拒不到庭。后强制带回法院进行训诫时,朱某也拒不认错,且扬言“骂都骂了,还能咋样。”态度嚣张。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某在明知有涉案执行案件需要履行的情况下,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绝报告财产、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辱骂司法工作人员,拒不认错,其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依法对朱某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并于当日送至眉山市拘留所。
拘留次日,朱某家属持《悔过书》前往洪雅法院代朱某向被辱骂的执行干警当面道歉,后执行干警前往眉山市拘留所依法提讯朱某,在拘留所内,朱某当面向被辱骂的执行干警真诚致歉。
因朱某认错态度良好,且承诺改正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洪雅法院依法对朱某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并于当天解除对朱某的拘留。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官的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
司法权威不容亵渎!
法律底线不容挑战!
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依法维权,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诱导、侮辱、诽谤、威胁、贬损司法工作人员,均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惩戒。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