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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5 2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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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东坡文化”新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东坡文化”新空间建设为抓手,推动四川省第三批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县创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东坡文化”新空间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美好文化生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东坡文化”新空间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服务及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东坡文化”新空间,是指遵循“党政主导、社会参与、部门协同、共建共享”,弘扬传承“东坡文化”精神的文化空间及场景,努力解决传统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总量不足、设备落后、布局不合理、服务范围有限、服务功能单一以及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填补区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等传统文化设施服务空白,集文化传承、文化传播、全民阅读、艺术普及、便民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城市书房、文化驿站、文化会客厅、城市客厅、文化生活馆、邻里中心、公共文化集市、主题分馆、文化大院、镇史馆、村史馆等综合文化空间。
第四条 “东坡文化”新空间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和全民艺术普及作为重要任务,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推进文化强区和四川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县建设。
第五条 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全区“东坡文化”新空间建设的总体布局、项目管理和效能监督等工作。区级各部门、各镇(街道)及村(社区)和共建单位共同负责本区域内“东坡文化”新空间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各镇(街道)为“东坡文化”新空间建设主体。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数量、地理区划、财政能力、交通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实际、量力而行,在做好可行性研究论证、风险评估基础上,推动“东坡文化”新空间建设。
第七条 “东坡文化”新空间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发布计划、征集项目、组织评审、社会公示等流程进行。
(一)发布计划。各镇(街道)每年年初向社会发布“东坡文化”新空间建设计划,明确建设数量、项目选址、功能定位等。区直各单位、各部门要与所属辖区的镇、街道做好信息互通等工作。
(二)征集项目。各镇(街道)征集本地区企业、单位、社区、居民小区等申报的“东坡文化”新空间建设项目。
(三)组织评审。各镇(街道)要对项目申请书、选址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实地考察,集中评审后确定拟实施项目。
(四)社会公示。各镇(街道)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并向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报备。
第八条 “东坡文化”新空间的选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辖区文化旅游事业发展规划,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
(二)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社区文化家园、镇史馆、村史馆配套设施条件良好的区域。与其他文化、教育、社区服务等设施合建时,应当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设有专用出入口。
一般选择在人流量较大的公共服务区域、商业区、景区景点、宾馆酒店等。
(三)“东坡文化”新空间应突出“东坡文化”主题,一般应设“东坡文化”专区、“东坡文化”分馆、“东坡文化”微空间、“东坡文化”书架。让全区人民能就近读东坡、颂东坡、演东坡、体验东坡等。
(四)较大的“东坡文化”新空间如城市书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中型“东坡文化”新空间如文化驿站,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80平方米,小型“东坡文化”新空间如城市阅读小屋,一般不低于30平方米。
(五)遵循“普遍均等、便捷服务”原则,按照服务半径1.5公里,或服务人口5000人要求布点,“10分钟文化圈”内原则上不重复设置。
第九条 “东坡文化”新空间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满足多功能布局要求,体现时尚、环保、人文元素,彰显文化建筑特点和品位,形成具有眉山特色、东坡内涵、类型多样的设计风格。
第十条 鼓励利用现有设施、闲置场所改造建设“东坡文化”新空间,尽量协商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等无偿或优惠提供场地,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
“东坡文化”新空间应当按要求公示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设置于建筑外墙等显见区域。
第十一条 “东坡文化”新空间一般设有“东坡文化”标志,实行标准化形象标识和文字标识。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行“东坡文化”新空间,服务全民阅读和全民艺术普及等。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东坡文化”新空间遵循逐步纳入区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管理体系,社会力量主办的“东坡文化”新空间可以主动申请加入总分馆体系。有条件的“东坡文化”新空间实现图书通借通还,纳入文图两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及流动服务范畴。
第十四条 区图书馆、区文化馆承担总馆职能,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东坡文化”新空间的统一业务管理及指导。
(二)按照总分馆业务标准,组织开展本地区“东坡文化”新空间文献资源采购及编目、文化设施设备采购及展示、物流配送。
(三)组织开展本地文艺辅导、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展演展示等活动。
(四)指导制定本地区“东坡文化”新空间各类应急预案。
(五)组建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培训。
第十五条 “东坡文化”新空间应当履行主体管理职责:
(一)接受区文化馆、图书馆总馆业务管理,按照行业服务规范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二)安排人员开展卫生保洁、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确保“东坡文化”新空间内部安全、秩序稳定,图书、艺术展品、设施设备等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 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建立“东坡文化”新空间考核奖励退出机制,对于共建的“东坡文化”新空间,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或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不续签的予以退出,并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对退出的,不再予以考核和资金补助,并收回图书资料、设备器材、防盗安全门禁系统等资产,摘除有关标识铭牌。
第四章 服务提供
第十七条 “东坡文化”新空间应当按照平等、免费、开放、共享和便利的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可凭借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或通过移动互联网身份认证等方式进入“东坡文化”新空间。
第十九条 “东坡文化”新空间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基本服务:
(一)文化艺术才艺的普及性学习辅导;
(二)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三)学习、交流的公共文化空间开放;
(四)文化信息数字资源的获取;
(五)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展览、文旅宣传等;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鼓励实行错时开放、延时开放,有条件的可实施24小时免费开放。暂不具备24小时开放的“东坡文化”新空间,每周开放时间应当不少于48小时,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1/3。
举办阅读推广或艺术普及活动、因故闭馆或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东坡文化”新空间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享有服务的权益,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艺术普及、无障碍设施设备和志愿服务等。
第二十二条 积极深化文旅融合,推动“东坡文化”主客共享,鼓励“东坡文化”新空间在便民服务区域开展旅游产品展示、文创产品销售、咖啡轻食、互动体验等不影响阅读和服务质量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东坡文化”新空间免费向社会团体提供场地举办文化活动,但不得开展与其功能和服务无关的商业性活动,不得有损害国家安全和妨碍公众利益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东坡文化”新空间应当定期公告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开展情况,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保障措施及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将“东坡文化”新空间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县创新发展主体内容,由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东坡文化”新空间的建设、管理与服务情况,主要以服务人次、服务效果、社会影响和公众满意度等为主要依据。
对管理服务规范、社会效益良好、群众满意度高的“东坡文化”新空间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东坡文化”新空间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由建设主体建设和合作单位负责。
对运行一年以上的“东坡文化”新空间,区财政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于通过评定的较大型、中型、小型“东坡文化”新空间分别给予2万、1.5万、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每年的考核工作结束后,评选不超过20%的优秀“东坡文化”新空间,分别给予 0.3万至0.5万元的补助。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内部空间改造、环境布置,书架、阅览桌椅等服务设施购置、志愿者服务等。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可采取派出制、购买公益性岗位、招聘志愿者等形式,为“东坡文化”新空间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采取社会化运营、购买服务、托管等形式,由具备一定实力、有影响力的文化企业、读书会等对“东坡文化”新空间进行管理运行。
第二十九条 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受补助单位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行为的,取消当年资金补助获取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东坡文化”新空间的建设和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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