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只有后果
没有如果
每一次看似偶然的悲剧
实则早已埋下安全隐患
眉山公安交警整理了
近期我市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
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2022年12月10日11时,吴某某驾驶川ZFG***摩托车沿213线行驶至永兴检测站路口外左转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川ZW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摩托车驾驶人吴某某因违反了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遵守“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2年11月1日,帅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眉山市仁寿县一交叉路口时,与左转由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是驾驶人刘某超速行驶,驾驶人帅某抢黄灯和左转弯小弯所致。
2023年2月12日18时10分许,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眉山市仁寿县迎宾大道某路口时,与彭某驾驶的川GA***9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幸其佩戴了安全头盔,碰撞时陈某某头部未受伤。
陈某某因驾驶车辆未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2年9月28日13时39分,陈某驾驶车牌号为川Z18***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仁寿大道响水六坊路段处时,在实施右转时未观察后方来车,连续变道与直行的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MQ1***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陈某因变道转弯时未观察后方直行来车,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2年9月26日16时,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Z56***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新城路北城时代一期200米外,会车时与余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受轻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民警调查,黄某某违反了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之规定,余某某违反了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右侧转弯之规定,此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2023年1月15日19时27分许,王某某骑电动车沿陵州路往老交警大队大门方向行驶,在逆行并横穿马路过程中与沿建设路从街心花园往江家坝方向正常行驶由陈某驾驶车牌号为川ZKJ***号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陈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2023年1月27日,李某某驾驶川Z35***号大型汽车行驶至眉山市仁寿县龙滩大道与天府大道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与赵某驾驶川G77***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认定,李某某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旁边一名驾驶员在驾车途中突然减速围观路边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被后车追尾。
2022年7月4日,李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洛某某从仁寿县龙正镇龙翔大道方向逆行往眉山方向行驶,13时36分左右行驶至国道351线与龙正镇龙正大道交叉路口路段处时,李某在往右变更车道时与从仁寿方向直行驶来由苏某驾驶的小轿车刮擦,造成摩托车倒地后车上人员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骑乘人员未戴安全头盔,头部受伤严重。
该事故主要原因是摩托车驾驶员逆行,变更车道不按规定让行。小车驾驶员观察不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2023年4月10日,张某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在通过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与另一辆正常行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该车又与路边的电动车碰撞,致使三车以及花台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某因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3年2月7日11时30分,马某驾驶车牌号为渝CG9***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眉山市仁寿县龙滩大道怀仁街道办外100米路段处时,撞到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胡某某,造成胡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马某因驾驶车辆未礼让行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