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但“父债”真的需要“子还”吗?
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近日
洪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诉求“父债子还”的案例
罗某一直从事铝门订做生意。2014年,梁甲向罗某定做铝门,经结算梁甲欠罗某14,650元货款。2019年6月,经洪雅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梁甲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罗某货款。
2022年,梁甲去世,尚余3000元货款未支付完毕,罗某要求梁甲的妻子余某某、梁甲的女儿梁乙代梁甲还款,二人以“人死债消”为由拒绝还款。罗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梁甲的妻子余某某、梁甲的女儿梁乙支付梁甲尚未支付完毕的3000元货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甲尚欠罗某3000元铝门货款未支付,梁甲去世后遗留有价值约10余万元的住房一栋和门市一个,现由其妻子余某某、女儿梁乙管理使用。余某某、梁乙作为梁甲的继承人,未明确放弃对梁甲遗产的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余某某、梁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梁某遗产范围内支付罗某货款3,000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不再上诉。且余某某、梁乙在法官的见证下履行了还款义务。
古语云“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在法律上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父债子还”和“人死债消”。
债务人死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提出还款要求。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继承人不能只继承遗产中的积极财产,还须承受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和遗产债务,债务人去世,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另外,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也应以接受继承为前提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也是继承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由此可见,“父债”是否需要“子还”,主要看子女是否继承父母的遗产,只有继承遗产,才会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