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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2 09: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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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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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晋兆松申请执行彭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彭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晋兆松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彭勇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线索且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彭勇(公民身份号码:511131XXXXXXXXX213),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丹棱县仁美镇五龙村8组。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线索且实际执行到位。 2023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0日止(本案于2024年3月20日前依法执行完毕的,本悬赏公告失效)。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者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提供的信息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的线索,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回款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悬赏金由本院直接从执行款项中支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奖励: 1、有关人员提供的有关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掌握的; 2、有关人员提供的有关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内的; 3、有关线索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其他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 5、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对提供相关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和其他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法官 联系电话:028-3509002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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