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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商标、换包装、高仿出售
黑心商人如何
欺骗消费者从中捞金
请看本期3·15案例特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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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抵制造假、制假、售假
共营公平、诚信市场环境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东坡法院围绕“提振消费信心”消费维权年主题,聚焦消费“潜规则”,公布两起消费者权益案例,曝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重“黑幕”。
2023 / 3 / 15
01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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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于某A、宋某某商议一同做香烟生意,于某A负责进货、收付款等工作,宋某某负责联系买家、送货等事宜。2021年10月,被告人于某B加入并参与运输。
2021年10月21日至11月11日期间,于某A、宋某某明知销售的系伪劣香烟仍分七次向眉山买家运送并出售黄金叶、中华等伪劣香烟2000余条,销售金额共计91万余元,其中,于某B开车与宋某某向眉山买家运送黄金叶伪劣香烟117条,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
2021年11月19日-20日,公安机关相继抓获于某A、于某B、宋某某,查获并扣押于某A、宋某某、于某B等三人出售给两名买家的卷烟中华等七个品牌1200余条,并查获伪劣云烟100条。
经四川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认定,送检的九种品牌近1000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
经东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A、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某B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于某A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于某B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假冒伪劣卷烟予以没收,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美工刀、编织袋等物品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将扣押在案的手机三部发还权利人。对被告人于某A违法所得17万余元、于某B违法所得3万余元、宋某某1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
02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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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1系眉山市A公司员工,黄某2系眉山市B公司经营者。
2020年初起,被告人黄某1在黄某2处购买了多台仿制眉山市A公司生产的加工机器,并未经C公司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以上仿制的机器上使用了与C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进行销售。经查,2020年初共销售了3台机器给不同买家,销售金额2万余元。
2020年4月底,黄某1继续采用上述方式伙同被告人宋某某,由宋某某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了C公司注册商标后张贴至机器上,销售了六台机器给买家,销售金额达13万余元,由宋某某负责安装。
经东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黄某某所退违法所得5万余元、宋某某所退违法所得8千元予以追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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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者以法护身,愚奸者以身试法。”非法获利终不可取,东坡法院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良好的消费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广大消费者要擦亮双眼理性消费,增强防范风险、识别欺骗的法治观念,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营消费安全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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