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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 眉山这些老板遭了...眉山 “春雷行动2023”执法行动8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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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2-23 08: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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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行动2023”执法行
第二批典型案例

“春雷行动2023”开展以来,眉山市市场监管系统迅速行动,在全市范围内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扩大“春雷行动2023”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1:
东坡区某加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案情介绍
眉山市市场监管局特监科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东坡区某加气站的员工正在对一气瓶瓶身无电子识读标志和无有效法定检验报告的车辆进行充装,车主涉嫌提供假冒的气瓶使用登记证,加气站员工也不能提供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市局执法稽查科收到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该加气站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存在部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未上传“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进行记录的情况;2、存在部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没有记录的事实;3、存在曾多次向超过有效检验日期的气瓶进行充装的事实。车主涉嫌提供伪造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这一违法线索已移送至东坡区公安局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处罚结果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加气站作出了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眉山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0月10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神县某老火锅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安装有一台升降机,该设备具备轿厢、控制系统,符合特种设备技术特征。当事人称该设备是眉山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安装的,现场无法提供该设备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及安装单位资质。青神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眉山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6月,当事人以18800元的价格向青神某老火锅餐饮店销售一台升降机,在收取6000元定金后委托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安装资质许可的李某(东坡区)对该升降机进行生产、安装。李某自行购买电机、控制系统、钢板、角钢等材料在青神某老火锅餐饮店组装了一台升降机。

处罚结果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8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李某涉嫌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安装许可擅自组装、安装升降梯的违法行为移送东坡区市场监管局另案处理。


案例3:
彭山区某火锅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21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彭山区某火锅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其厨房内发现生产日期为20210927,保质期为12个月的消泡剂(食品添加剂-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1瓶,已开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已超过保质期消泡剂,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中旬购进上述消泡剂,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同摆放于厨房不锈钢货架上,处于待使用状态,当事人现场也未能提供添加剂使用台账,因此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消泡剂”。

处罚结果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消泡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火锅店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消泡剂”1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彭山区某大药房黄丰店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2月9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赵某举报称:在彭山区黄丰镇某大药房黄丰店购买到名为‘鹿血片’的产品,吃了之后多日无法入眠,怀疑产品有问题,希望相关部门对产品进行调查,并提供了购买“鹿血片”的微信支付记录和关于“鹿血片”食用禁忌的微信聊天记录。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与黄丰镇派出所一同前往该药店进行检查,并对消费者赵某购买的产品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进行检验。经检验:该产品检验报告显示在检验样品“鹿血片”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1.01×105mg/kg),西地那非的商品名为“万艾可”,为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处罚结果
当事人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调查处理,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春雷行动2023”执法行动
第一批典型案例

“春雷行动2023”开展以来,眉山市市场监管系统迅速行动,在全市范围内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扩大“春雷行动2023”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近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案例如下:

案例一:
东坡区某影院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介绍:
春节期间,有消费者举报某影院看3D电影需自备3D眼镜或在影院前台购买,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该影院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影院以格式条款合同的形式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同时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影院进行了法理宣讲,责令其停止侵犯消费者权益,并对其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二:
丹棱县某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11日,丹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交易监测时,发现某抖音账号(系丹棱县某经营部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正在直播宣传销售“四川纯甜无酸耙耙柑”,并称其经营的耙耙柑产地为眉山丹棱。耙耙柑学名春见,丹棱县耙耙柑在该时间段内并未上市销售,丹棱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线索展开调查。经查:该经营部主要从事网络直播平台水果直播带货销售,除经营自身抖音账号外,另聘请了直播带货团队进行推广带货,在11月11日进行带货直播时宣称所销售的“纯甜无酸耙耙柑”产地为丹棱县,且其摆放的柑橘样品为“甘平”并非“耙耙柑”。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推广销售耙耙柑的采购票据,自述所销售的耙耙柑并非采购自丹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丹棱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三:
彭山区某药店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及哄抬价格案

案情介绍:
近日,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彭山区某药店进行突击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未在其药品展示柜内发现“东信”牌对乙酰氨基酚栓,但在该药店收银台背后柜子里发现尚未销售的对乙酰氨基酚栓33盒。经查,2022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2日期间,该药店以3.2元/盒的价格购进“东信”牌对乙酰氨基酚栓40盒。为规避执法检查,商家未在药品展示柜内展示“东信”牌对乙酰氨基酚栓样品及公示价格。当有消费者询问时,便从收银台背后柜子里取出药品,并以12元/盒的价格销售共计7盒。12月初,“东信”牌对乙酰氨基酚栓进货价均为2.2元/盒左右,销售价均为3元/盒-4元/盒。该药店在进货价未显著提升的情况下将销售价从3元/盒左右大幅度提升至12元/盒,进销差价率从43%提升至275%,推动了该药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属于哄抬价格的行为。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及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洪雅县某海鲜经营部销售小河虾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2月7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监测到洪雅县某海鲜经营部在网上发布销售“小河虾”信息后,当即对该海鲜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店内的水池发现待售小虾,经调查:当事人从成都百家市场某海鲜行购进的小河虾(来自成都周边流域),其购进价为35元/斤,共购进数量2斤,尚未销售。按照《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的规定,即成都周边大河流域是属长江流域岷江—沱江水系,都属全面禁捕范围。2022年12月7日,该经营部负责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已将小河虾进行了放流。

处理结果:
当事人收购销售长江流域渔获物小河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洪雅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12.5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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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需合法合规
来源:眉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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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眉山 2023-2-23 14:29 威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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