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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1 15: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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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中在眉山市东坡区**路经营麻将馆时与经营“**麻将馆”的被害人赵某某因客源问题产生矛盾,遂萌发放火报复的念头。2021年4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中使用事先准备的汽油将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麻将馆”烧毁。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现场提取的燃烧残留物中均检出汽油残留物。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麻将馆”被烧毁财物价格为25846元;被烧毁“**麻将馆”装饰恢复价格为12057元。2021年4月1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李*中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中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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