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通过走访东坡区、彭山区,采访相关部门,了解到,占道经营现象在各个街道、社区都不同程度存在。
你是否也经常看到,一些占道经营者或开小货车,或推小推车,沿街叫卖,哪儿合适停哪儿。
你是否也注意到,有些商铺把人行道当成经营地,摆摊设点。
记者走访发现,市场附近、学校周边、小区门口、路口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都是占道经营现场高发区,占道经营的时间也呈现出相对的规律性。
其中,农贸市场周边街道占道经营的时间主要集中在上午8点半前和11点后,下午的5点以后,主要是人们买菜购物的高峰时段。
而大中型封闭的小区出入口两侧人行道占道经营的时间主要集中在下午5点以后,消费群体多为下班归家的人。
学校出入口两侧人行道占道经营的时间则主要在各学校放学时段;次干道与小巷交叉路口处的占道经营,主要集中在上午11点后和下午5点后;临街商铺,商业综合体店外及广场周边的占道经营主要集中在下午6点和周末、节假日。
占道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是违法行为。
相关执法人员在对占道经营行为进行实际管理时,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一般口头劝离、警告,拒不改正的,视情节严重情况再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罚款的方式进行规范管理。
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其他临街公共空间晾晒、吊挂、缠绕物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棋牌等娱乐活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街道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个体商铺、餐饮服务场所等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杆管线、地面以及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禁止擅自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语、海报、展板等宣传品,禁止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违反上述条款,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商铺、摊贩等商业活动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保持经营场所、摊点卫生、整洁,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眉山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丹梅 辛凯 熊莉 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