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丹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四川某生化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其生产肥料外包装上标注的专利号已失效,丹棱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业务为肥料(复合肥、复混肥、水溶肥、有机肥等)生产销售,产品分代工和自主生产。当事人印制的“吻土3号”长势肥包装袋、壮果肥包装袋、微生物菌剂包装袋右上角均标注有专利产品标志和“控释多养分肥料生产方法 专利号:ZL200410004492.8 优势肥用有机物料快速有效方法 专利号:ZL03105010.7”字样内容,并在当事人经营的网站上发布了“吻土3号 可撒施的全营养缓释肥(长势型)”的广告。经查询这2个专利的申请人均为西南农业大学,并于2014年2月27日宣布权利终止。
处理: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标注已终止失效专利号、专利种类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其经营网站上对经营产品发布广告中标注已终止失效专利号、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丹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对当事人使用已终止的专利作广告的行为罚款10000元;2.对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行为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