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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一起故意杀人案。陈某与男性朋友ktv唱歌后,被其中一人哄骗至乐山,期间2次表明想与其发生性行为,被拒绝后实施强奸,因陈某强烈反抗未遂,在陈某昏迷的情况下将其杀害后埋尸。
被告人曹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9********,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2月3日被仁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仁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我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应曹某甲邀约到仁寿县钟祥镇音浪KTV唱歌,曹某到该KTV包间后微信邀约受害人陈某甲到KTV唱歌。1月20日凌晨零时许大家离开KTV回家,陈某甲坐曹某的车回家,曹某产生与陈某某甲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就骗陈某甲到乐山蹦迪。曹某驾车到乐山市市中区全福镇客来居商务酒店外,曹某拉拽陈某甲去开房,陈某甲拒绝下车。曹某只好驾车往回走,行至乐山市市中区全福镇裕农街道办事处附近,曹某停车,再次要求一起去开房,遭陈某甲拒绝后,曹某遂扑向坐在副驾驶的陈某甲,不顾陈某甲反抗欲强行与陈某甲发生性关系,并用双手掐住陈某甲脖子,2-3分钟后,陈某甲没有动弹了。曹某驾车往仁寿方向行驶,至乐井路9km+40m处,曹某林担心陈某甲回去后报警,想干脆弄死陈某甲,即从车上拿出一把剔肉刀,向陈某甲颈部插了一刀,后将刀放回车后桶内。凌晨2点左右,在钟祥镇老收费站“红旗食堂”处接到应约而来的曹某甲,曹某甲上车后发现尸体,劝曹某自首,被曹某拒绝。曹某驾车行驶至文宫镇李家沟村,在李家沟村9组村道旁的芦苇丛中挖坑,将陈某甲尸体埋入坑内。之后曹某又驾车至文宫往大化方向213国道高桥位置,将锄头、带血的衣服等物品扔到桥下。凌晨5时许到达钟祥镇后曹某甲下车,曹某开车回到**镇**村**组家中,曹某甲下车后随即到派出所报案,曹某随后被抓获归案。
仁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死者系生前被人扼压颈部窒息合并锐器刺切颈部致颈部动、静脉血管断裂大失血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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