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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修文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修文镇菜市场摆摊区抓获一名非法狩猎鸟类的男子,现场缴获弹弓1把,钢珠8颗,以及被男子用弹弓打下来的两只已没有生命迹象的。
经相关部门鉴定,两只鸟属于野生斑鸠,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经询问,该男子姓郑,29岁,修文镇人,郑某在修文镇临时摆摊区摆摊卖水果时,发现菜市场后门一棵树上有两只斑鸠,便跑回车内拿出弹弓和钢珠,朝树上射击,前两次没有击中,第三次斑鸠应声从树上坠落下来,郑某迅速将斑鸠捡起放在车内,又过去打另外一只,在射击三次之后,斑鸠从树上落下,郑某将斑鸠捡起来放在车上,继续在树下寻找,没有发现鸟后,郑某返回到车边继续卖水果。
郑某表示,自己只是一时兴起,自己买来弹弓和钢珠只是休息的时间玩玩,没有想过要打鸟,面对民警,郑某后悔不已。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民警提示:用弹弓打鸟属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新《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按照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禁猎区、禁猎期、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作出规定。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弹弓也被列入禁用工具,用弹弓打鸟,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眉山那点事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