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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
从相关部门获悉
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
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日前,我市正式印发
《眉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
并将于今年10月20日起施行
这是我市推动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的又一举措
也标志着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迈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办 法 内 容 涵 盖
《办法》分为总则、保护原则、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保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七个部分,适用于眉山市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办法》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保护利用方面,《办法》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捐赠、服务或者投资等方式促进、鼓励对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
同时
《办法》明确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涉及职能部门的分工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历史建筑的普查、公布、挂牌保护、测绘建档,负责指导历史建筑修缮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等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活动依法办理规划手续;
市、县(区)文广旅主管部门负责各级文保单位、文物的保护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统战、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体、公安、财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下一步,我市还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精神,结合《办法》,在持续推进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过程中,加快构建由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相关历史文化资源构成的系统保护体系,形成文化内涵丰富、长效机制保障、部门责任清晰、社会广泛参与、保护与发展相互促进的眉山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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