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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9 17: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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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1年第28号)和我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1年第3号)、(2021年第4号),涉及我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眉山市彭山区太白酒厂生产的浓香型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0000004030436(浓香型白酒);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5年4月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彭山区太白酒厂;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彭山区太白酒厂;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浓香型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处罚。鉴于在不合格报告中,甜蜜素含量较低,换算为蔗糖添加量,起不到降低成本和改善口感的作用,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出示了家庭困难证明,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6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3.没收扣押的浓香型白酒485斤。
(三)生产企业节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原因。生产企业未排查出原因。
整改情况:下架该款白酒的相关信息,全面排查,杜绝再次发生该事件。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眉山市靖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山水冰泉其他饮用水和竹乡农夫其他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1400684530195(山水冰泉其他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年4月19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靖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靖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检验,亚硝酸盐(以NO₂⁻计)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1400684530196(竹乡农夫其他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年4月19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靖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靖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检验,亚硝酸盐(以NO₂⁻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亚硝酸盐(以NO₂⁻计)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山水冰泉其他饮用水和生产亚硝酸盐(以NO₂⁻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竹乡农夫其他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该企业于2020年12月24日因相同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9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伍元整(¥165.00元);
2.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不明原因。当事人自述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臭氧含量过多造成的。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丹棱县水果皇后经营部经营的香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1400684530239(香蕉);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4月2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丹棱县水果皇后经营部;经检验,腈苯唑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6日对该案进行当场查处。经查,当事人经营腈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法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6日对该当事人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种植环节或者其他环节导致农残超标。
整改情况:认真自查我店的经营环境,完善我店的台账记录,保留所有票据等,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以后尽量不进此类香蕉,加强整改。争取以后的经营中避免此类事件发生,保证消费者食品安全。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洪雅县永正副食经营部经营的手工花椒锅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1400684530316(手工花椒锅巴);规格型号:42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1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广汉市广瑞缘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永正副食经营部;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手工花椒锅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4日对该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经营环节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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