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山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作业案件,依法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左某某管制五个月,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彭山法院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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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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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3月中旬至2021年4月上旬,左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汽油装于多个塑料桶内,在彭山辖区内向他人贩卖,从中牟利2000余元。后经群众举报,彭山区公安分局民警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路边将左某某挡获,现场查获6桶塑料桶装92#汽油325升并扣押。左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即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审理过程中自愿退缴了违法所得2000元。
彭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某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左某某如实坦白、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某管制五个月,对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的储存、经营等活动。判决宣告后,左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案的审结
有力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
违法犯罪活动
下一步
彭山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有效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
防范化解辖区
重大建设、重点项目等领域的安全风险
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意识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小编说法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彭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