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1-8-28 13: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IP:保留地址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近日,眉山市丹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一起刑事案件,以滥伐林木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人民币三千元。责令盛某、张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500元。
2019年3月,盛某、张某购买了丹棱县仁美镇一农户的林木。2020年7月,二人在提交林木采伐申请尚未获准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林木采伐变卖,经鉴定采伐的236株巨桉立木蓄积26.0755立方米。2021年3月16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盛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遂到其位于丹棱县齐乐镇的住宅搜查,盛某主动将3支砂枪、1515克火药交给民警。经鉴定,其中1支砂枪在送检状态下能够实现发射功能,应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查获的火药中含氧化剂硝酸钾、还原剂单质硫和单质碳、具备燃烧性,是黑火药。
庭审中被告人盛某、张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表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导致触犯了法律,今后要做学法守法的公民。
丹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盛某、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盛某非法储存爆炸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盛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盛某、张某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其侵害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受损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鉴于被告人盛某、张某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