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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5 14: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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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倡导电动车和摩托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提高安全防护意识,眉山公安交警公开曝光10起未佩戴安全头盔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以此警醒广大骑乘人员。 案例一:2021年06月09日,周某驾驶川ZSF035号小型轿车,沿眉山市东坡区工业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修文镇英雄村6组6-8号”外路段时,与前方由东向西斜向横过工业大道的由李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搭载刘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电动二轮车驾驶人李某和搭乘人员刘某均未佩戴安全头盔,事故造成刘某头部受伤,加重了此事故损害后果。 案例二:2021年07月09日,杨某驾驶川Z258219号电动车沿眉山市东坡区登州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登州路与高灯街交叉路口时,与汪某驾驶的川ZA7906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杨某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造成头部受伤,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案例三:2021年04月14日,吴某驾驶川ZPT631号小型轿车,沿仁寿县贵平镇红星路南沿线(贵平段)往观寺场镇方向行驶,11时45分,该车行驶至天宫村与红星路交界路口,吴某因操作不当与对向由刘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四:2021年07月11日,陈某驾驶川A240BQ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与马某驾驶的川Z289174号牌电动二轮自行车在丹棱县南苑市场路口相撞,造成马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马某在驾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对前方道路、车辆观察不力,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在两车相撞时,因并未佩戴安全头盔,撞击力使得其头部、面部多处受伤。在本次事故中,马某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五:2021年07月11日,邓某驾驶的川Z1MP2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与夏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丹棱县张场镇街道相撞,造成夏某受伤及两车受损。夏某在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对前方道路观察不力,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两车相撞,因未佩戴安全头盔,造成其倒地后面部、锁骨等多处受伤。在本次事故中,夏某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六:2021年07月14日,黄某驾驶川Z126223号电动二轮车,沿丹棱县丹棱镇兴隆村村道从唐河场镇方向往龙鸪村方向行驶,15时00分许,行驶至丹棱县丹棱镇兴隆村村道新隆村广场外路段时,撞倒从左至右横过村道的行人袁某,造成袁某受伤,川Z126223号电动二轮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七:2021年4月29日,邓某驾驶川Z5X7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仁寿县城区往珠嘉镇顺龙村方向行驶。17时10分许,该车行驶至珠赵路约5KM路段时,在避让王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的过程中,由于超过路段占道和驾驶操作不当,与对向李某(未佩戴头盔)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住院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八:2021年6月30日,姜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东坡区岷东大道时,不仅逆行还闯红灯,与张某驾驶的川ZUP083轿车相撞,姜某由于骑车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当场被撞倒地不起,受伤较重。 案例九:2021年03月08日,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搭乘曾某沿国道213线从仁寿县大化镇方向往成都市方向行驶。07时15分许,张某驾驶该车沿慢车道行驶至国道213线仁寿段2347KM+20M下缓坡直线路段处时,在实施左转变更车道横过公路的过程中,致该车与沿国道213线从仁寿县城区方向往成都市方向超速行驶在快车道上、由陈某驾驶的川Z0UW2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曾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认定张某、陈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十:2020年6月25日,余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湖滨路南四段,与突然横过公路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余某头部受伤。事故中余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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