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青神县检察院起诉的海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县公安局民警及群众代表50余人受邀旁听庭审。
经审查:2021年5月,被告海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夜间照明徒手抓捕的方式非法捕捉中华蟾蜍260只,净重24公斤。检察机关认为,海某某非法捕捉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但涉嫌刑事犯罪,而且还造成了生态资源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青神县检察院成立专案工作组,会同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召开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就如何准确提出诉讼请求、如何确定赔偿价值损失等关键问题进行充分的研讨会商。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承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修复费用,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当日,海某某向我县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门账户上缴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该笔资金将按照《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统筹用于全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来源:平安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