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1-7-8 14:3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IP:保留地址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我们都知道,安全头盔是骑行者的一道生命防线,可是,如此重要的东西,却总有人不当回事,选择无视,血淋淋的惨痛事故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均没有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一
2021年3月25日19时08分许,肖某驾驶川FAB9XXX号二轮电动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金象大道388号外路段时,与行人阮某相撞。致阮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川FAB9XXX号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阮某在车辆临近时横过道路路,未确保安全;肖某驾驶电动二轮未走非机动车道,超速行驶,临危措施不当,且未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二
2021年04月13日11时24分许,黄某驾驶川AP9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眉山市东坡区岷江大道西段与铁环东路交叉路口,与彭某驾驶的川ZY6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相撞,致彭某与王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驾驶货车观察不周,转弯过程中违反标志标线跨越机动车道与辅道的分道实线,彭某、王某未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三
2021年4月22日19时35分许,刘某驾驶川Z78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Z4XXX挂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进站路鑫统领建材外路段时,与宋某驾驶并搭载田某的川Z180XXX(悬挂)号牌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田某当场死亡、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驾车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摩托车驾驶人宋某、乘员朱某未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四
2021年06月02日09时57分,毛某驾川ZXFXXX小型轿车,沿诗书路北二段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北二段111号外路口,与窦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窦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初查:小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让行;窦某未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五
2021年06月22日12时47分许,曾某驾川Z2JXXX号小型轿车沿一环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西路与湖州路交叉路口,与陈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初查:曾某驾驶小车转弯时,疏于观察。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当时戴了安全头盔,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头部,或许会救自己一命,也会降低受伤的可能性,即使受伤,也会大大减轻所受伤害的程度。所以,为了自己及家人的幸福,驾乘摩托车、电动车出行,请务必戴好安全头盔,莫让嫌麻烦和侥幸心理害了自己和家庭。
眉山交警提醒您: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请务必戴好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出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