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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诉求
东坡区太和镇居民张先生反映:2013年租用镇上的土地修建了一家屠宰场,2018年棚户区改造,占用租用的土地,但是一直未得到赔偿。曾工单LD2019110410425反映,自己又再次与土地拥有者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表示若部门征地时赔偿款发放给自己,现已向东坡区征收办工作人员提交补充协议等手续,但一直未发放补偿款。 希望尽快发放赔偿款。
办理结果
网友: 您好,您在市长信箱12345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我中心核查你本次来信所反映的自述“补充协议”和有关材料后,再次确定你不是太和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适格的被征收人,我中心与你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规定,你位于征收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土地为租赁,房屋、附着物无产权登记,我中心按征收补偿规定依法向土地权利人(被征收人)进行了征收补偿,你可按照你与土地出租方签订的租地协议和补充协议向有关部门依法主张权利。以上已在电话里向你解释说明。同时因你向我中心提出的诉求不属于我中心职责范围,我中心将不再接受你同一问题的诉求申请。 若还有疑问,可拨打电话028-38033554。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