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与被害人均系外市人,合伙在金岗村承包土地种植柑橘,在合伙过程中多次产生矛盾,在拆伙协商中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一级。
案发后至法院受理此故意伤害案件期间,被告人从未与被害人进行协商,双方矛盾激化。但在双方解除合伙关系后,果园仍系毗邻关系,若不妥善处置,可能会引发更多更严重纠纷,承办法官认为此案的关键还是要化解双方心结,消除隐患。
在调解中,通过承办法官以及镇、村两级调解组织的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以诚相待,互谅互让。被告人多次对被害人表示歉意,被害人亦接受了道歉。经过一上午的努力,双方达成共识,签署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且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均表示以后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纠纷,不让悲剧重演。
来源:彭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