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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1 09: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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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2021年04月27日19时49分许,张某,男,仁寿县禄加镇人,驾驶号牌为川Z8**83的小轿到仁寿城区,在途径陵州大道鸡婆店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吹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当事人张某的酒精含量为4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张某于2011年10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保定市交警支队六大队查获并予以处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件二 2021年04月27日12时许,傅某,男,仁寿县普宁街道人,驾驶号牌为川Z1**39的两轮摩托车在途径陵州大道鸡婆店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吹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当事人傅某的酒精含量为7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发现:2018年1月25日14时16分许,傅某在仁寿县书院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仁寿县交警大队查获并予以处罚;傅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执勤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傅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以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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