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商务局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运营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商业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结构,加强新出让商服用地审批管理
(一)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优化商业布局;商业规划布局前,组织专家、“两代表一委员”、相关职能部门、群众代表对商业布局进行充分论证。
(二)对新出让商服用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明确用地具体功能业态等各项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及土地出让合同。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新出让商服用地中企业自持比例,商业项目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约定企业商业自持比例不低于51%。
(四)严格执行《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商业建筑应按照业态和功能进行布局,禁止以任何产权单位、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进行分割。
二、加强监管,规范商业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严禁擅自改变为居住用途。开发企业在销售商业房地产项目前应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权年限、水电费标准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购房人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利用层高加建隔层,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
(二)优化预售开发建设资金比例。眉山城市规划区内的商业项目,完成工程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40%才能预售,已设置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行封顶预售;眉山城市规划区外的商业项目实行封顶预售,已设置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行现房销售。
(三)商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当向住建部门提交预售方案,并递交“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和“不虚假宣传、不发布违法广告”的书面承诺。
(四)商业房地产广告宣传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签订商业运营协议时,不得在合同中明确投资回报比例。住建部门对已建成并运营的商业房地产项目,督促经营管理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五)对于商业房地产项目涉嫌虚假违法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对于利用沙盘模型、项目示意图以及样板房等方式展示项目规划、设计并作虚假宣传的,由住建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和自然资源部门配合查处;对商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嫌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未按规划开发建设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予以查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由住建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暂停该项目商品房网签备案;对商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涉嫌犯罪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科学配置,强化住宅兼容商业项目管理
(一)新出让土地为住宅兼容商业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住宅、商业的用地比例、建筑面积,科学配置,适当降低商业配置比例。
(二)商业独立成栋的,按商业房地产项目进行管理。商业部分未独立成栋的,在规划设计时应对商业和住宅进行严格分区,完善功能配套,商业部分按商业房地产项目进行管理,不得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公寓式办公等。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审核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使用用途更改申请;认定查处违法建设及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的行为。对住宅小区无证经营、噪音、油烟等环境污染及违法经营行为,由住建、城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查处。
四、部门联动,防范商业房地产项目经营风险
(一)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商业房地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商品房市场异动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联合执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行为。
(二)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对房地产商业运营公司申报营业执照的审核,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核准。各部门应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市场风险,有效防控售后统一运营带来的潜在社会风险,并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工作。
(三)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现有商业房地产项目加强分类指导。对于运行正常、市场前景良好的商业房地产项目予以支持并规范其运作;对于运行状况较差、存在潜在风险的商业房地产项目,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管理机构,通过完善管理、引入战略合作伙伴等多种方式,改善项目运营状况;对个别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社会风险较大的商业房地产项目主体,采取必要的经济、法律等手段及时予以处置和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通知所称商业房地产项目是指在商服用地上所开发建设的商业项目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并纳入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参照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商务局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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