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下午,当四川眉山市公安局的法医赶到现场时,看到唐振仰着身体向左倾斜躺在浴缸中,全身赤裸,一动不动,已无生命体征。检查发现,其鼻腔内有很多蕈样泡沫,符合溺水征象。之后司法鉴定中心进一步尸检发现,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2mg/100ml,已达到中毒量。
悲剧发生的一天前,唐振作为新员工,参加了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召开的年会。随后的宴会在晚6时许开始,期间喝了白酒,直到晚8时许结束。
唐振是独生子,今年34岁,事发59天以来,他已离异的双亲从外地赶来,大多数时间都待在成都。对于他们来说,一面是丧子的悲痛,另一面,则是索赔的分歧。
↑唐振生前照片
『突发意外』
年会后第二天 男子被发现溺亡于浴缸
2021年的考研成绩近日陆续公布,但唐振永远看不到了。
离世前一天,他和父亲打过电话,父子俩聊了考研,聊了工作,他的月薪已经能拿到一万多,依然在提升自己,父亲倍感欣慰。这是58岁的父亲唐晓鹏和儿子唐振的最后一次通话。说到这里,唐晓鹏在狭小的旅馆单间里,面对红星新闻记者哭红了双眼。
唐晓鹏再一次接到儿子的消息,是眉山市当地民警打来的电话。“民警说我儿子走了,我不敢相信。”但又听说“法医已经进场”,唐晓鹏几近崩溃,但依然要打起精神,连夜从重庆赶往眉山,在殡仪馆见到了唐振的遗体。
随后的几天,唐晓鹏和家属用手机录制了他们和眉山当地民警、眉山当地法医、唐振所属公司员工、事发酒店员工等进行的面谈视频。另外还有几份从当地调取的监控视频,以及收集各类文字证明材料若干。
根据一份职业合同显示,唐振于2020年11月25日,与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万物商企”)签下职业合同,成为该公司的新员工,职务是“招商经理”,工作地点为成都。
唐晓鹏及家属与万物商企员工之间的面谈显示,2020年12月30日,万物商企在眉山市某文化村召开年会,期间唐振所在的部门约有30人赴会。监控视频显示,唐振与一行员工于当晚6时许,到达宴会所在的宴会厅过道。晚8时许晚宴结束,一行人重新出现在过道的监控中。晚9时许,唐振出现在回酒店房间路上的监控中。
↑2020年12月30日晚6时许,唐振与其他员工赴宴
一名男员工说,当天宴会一共喝了5瓶白酒,不过没有喝完。另外一名男员工还提到,唐振喝了白酒,其余员工还喝了红酒、可乐。至于唐振具体喝了多少,面谈现场几名发言员工均表示不清楚。
一名女员工说,打车回酒店的路上,唐振还“非常的清醒”,说着自己做过的项目。到了酒店后,唐振还告诉她自己订了第二天上午8点的动车回成都,9点要去一个项目。
而当晚,唐振回房间后又发生了什么,没有人知道。2020年12月31日上午,休息了一晚上的员工们开始陆续返回成都。唐振一直没有离开他的房间,这一点,万物商企的员工中没有人特别注意到进而引起重视,因为员工们说他们回来的动车时间不一样,是分别返回成都,还有人是自己开车或搭车。
直到次日下午,酒店员工发现了异常。据一名酒店员工说,下午1点查房,服务员向唐振的房间打电话,但没人接听,然后服务员听到唐振房间内有水流声,以为在洗澡,又等了约半小时后,依然听到有水流声。
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案情摘要”一栏中写道,2020年12月31日15时30分,(眉山市东坡区)崇礼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某会馆(酒店)中有一名住宿顾客不行了。
经民警到达现场了解,唐振于30日18时13分办理入住该酒店,31日退房时,未退房。保洁员上门查看发现唐振躺在浴缸里不动,便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经救护人员查看,唐振已无生命体征,后民警通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分局法医到现场勘验,初步排除他杀。
↑2020年12月30日晚8时许,晚宴结束
『司法鉴定』
酒精中毒 符合饮酒后溺水死亡
事发后,唐振的家属申请对唐振的尸体进行尸检,并委托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分局崇礼派出所聘请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该事项。2021年1月4日,该鉴定中心在眉山市殡仪馆对唐振的尸体进行解剖,2月3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该书“分析说明”一项中写道,排除了他杀、排除了自身疾病所致死亡、未检测出毒物成分。该项中还写道,“本次检验发现死者血流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0.2mg/100ml,已达到中毒量,未达到致死量(约400~500mg/100ml)。”
本次法医病理检验主要发现存在:口唇左侧鼻腔及气管内见蕈样泡沫;双手双足呈洗衣妇样改变;双手、双足甲床紫绀;气管及支气管内见蕈样泡沫;大量肺组织膨隆,肺淤血、肺水肿;肺出血;心脏表面点片状出血;脑水肿;其溺水征象明显,可导致其死亡。
↑司法鉴定认为唐振酒精中毒,符合饮酒后溺水死亡
“分析说明”最后一段写着:综上,根据法医病理解剖及组织学检验发现,结合送检材料,认为唐振生前摄入一定量含乙醇类饮品,已达急性乙醇中毒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产生头昏、头痛、困倦、疲劳等症状,结合死者在浴缸内存在的溺水征象,综合分析,认为唐振符合饮酒后溺水死亡。
『家属索赔』
主张各种费用共计221万元
今年1月2日,唐晓鹏在朋友圈告知了亲友们唐振去世的消息。他写道:“牛鼠交替年,眉山噩耗传;爱子驾鹤去,抛下众亲人,独自去远游。但求天堂路,吾儿任飞翔,留下断肠父,陪伴亲人傍。”
一个多月来,唐晓鹏始终处于悲痛之中,他反复诉说着,儿子刚刚考过研、工作如何努力、还未结婚生子……一面是丧子的悲痛,而另一面,则是索赔的分歧。
↑唐振的父亲唐晓鹏
唐晓鹏称,一开始万物商企及其控股公司在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并且为家属们安排了住宿,表示愿意按“工亡”的程序走,“但得知我们申请进行尸检后,他们的态度起了变化,让我们去法院起诉,也不再提供住宿了,因为需要‘向上级汇报’了”。
唐晓鹏称,此后万物商企方面以“要向上级汇报”等理由一拖再拖,直到现在,双方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唐晓鹏表示,家属主张死亡赔偿及丧葬费90万元,母亲赡养费90万元,父亲赡养费30万元,唐振尸检费以及其母亲住院治疗费3万元(其母亲因伤心过度心脏病加剧住院),唐振傧仪馆费用4万元,误工费4万元,旅差费2万元,共计221万元。
唐晓鹏表示,但万物商企及其控股公司方面对家属主张的赔偿方案不认可,“分歧主要是关于我的赡养费一项,对方认为我未满60岁,所以不赔偿。”
至今唐振的遗体依然留在殡仪馆中,一去59天。家属们希望早日解决善后事宜,让他入土为安。
↑家属与万物商企员工等进行过面谈
『公司回应』
工伤认定结论未确认 正沟通补偿方案
2月27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通过万物商企上级控股公司客服人员,联系到其媒体对接工作人员。
28日下午,该工作人员对记者的相关提问进行了文字回复,该回复并未使用“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落款,而是“华灯集项目物业服务中心”。回复主要内容如下:
服务中心对唐振的不幸离世表示深切哀悼,对其家属表示慰问。自事件发生至今,本着人道主义关怀原则,依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努力帮助员工家属处理员工后事。
事发当日聚餐大概30人,总共开了三瓶白酒。唐振所坐的一桌,大部分都是不喝酒的女同事,没有劝酒情况。期间一起回酒店的同事未发现该员工身体有任何异常状况。次日在浴缸中发现该员工意外过世。
事件发生后,我服务中心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工作组,启动员工家属抚恤流程,积极与员工家属协商处理并同意安排员工家属相关食宿,全力协助员工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期间面对面进行了多轮次的沟通,电话和微信也同步保持着沟通。
在工伤认定结论未确认前,我服务中心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家属进行赔偿,相关补偿方案与家属正在密切沟通中。
按照《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其父亲不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适用标准,相关补偿方案与家属正在密切沟通中。
『律师说法』
1、是否有被迫劝酒情形或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那么,唐振所属公司万物商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唐振在公司组织年会中饮酒后溺水死亡,公司、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在年会共同饮酒过程中唐振存在被强迫劝酒情形,则公司和参与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若饮酒后唐振存在饮酒过量或者醉酒,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公司和参与者则负有保障唐振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即将唐振送往医院或使其处于安全状态。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公司和参与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不符合工伤,但公司应对饮酒数量审慎控制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认为,公司组织的年会聚餐活动,具有一定的工作性质,如因活动本身造成的伤害,应属工伤。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将醉酒导致伤亡,作为了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排除情形。因此,唐振的死亡行为不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
员工聚餐醉酒导致伤害虽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并不意味着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作为聚餐组织者,应对饮酒数量进行审慎控制,对饮酒过量人员负有保护职责,如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公司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