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烟花爆竹有限禁放工作的通知》([2019]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为:苏祠街道、大石桥街道、通惠街道辖区范围;市岷东新区、各园区和镇辖区范围内的医院、敬老院、车站、码头、加油站、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场所100米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公安、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分局)。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特此通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