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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1 20: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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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IP: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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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本案属于小额的交通事故处理案件,适用于简易审判程序,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金额小,证据不复杂的案件,目的要达到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所以这类交通事故处理,法官只需根据医院提供的证据,判决即可。如果保险公司对医院的证据存疑,或者不服判决,可另案处理。至于法官对医院证明存疑,那需要更高级别的有证明力的医疗机构,重新鉴定,但这样会大幅度增加司法成本,一般是不容许这样做,因为它违背设立简易审判程序的初衷。
第二点,不管你王佳佳是如何了得,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但是你不能自己出证明来证明你的判断,必须要有证明力的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来证明你的判断,这就是程序正义。自由裁量权,必须在证据充分有效的情况下,才可以施行,不是你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第三点,其他医院出现骗保的情况,既不是本案的充分条件,也不是本案的必要条件,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按照法律条文判案,而不是根据已有案例判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个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贯穿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始终。
第四点,王佳佳的错误在于,把战略合作伙伴的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妄用自由裁量权,枉法判案,导致了这次血淋淋的杀人案,教训十分惨痛,严重败坏了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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