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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3: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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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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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琼与被执行人广州果乐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黄肖俊、王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州果乐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黄肖俊、王祺林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1424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2023)川1424执异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0675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此执行悬赏公告。 广州果乐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X93N9Q,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1368—1392号第一幢物业四层H430房。 法定代表人:黄肖俊。 被执行人:黄肖俊,男,1996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610165232,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长春管区葵和北路西一巷2号之一。 被执行人:王祺林,男,1998年09月0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9809050013,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新公园路45号1单元6楼601室。 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悬赏奖励,悬赏期限内本案依法执行完毕的,本悬赏公告失效) 举报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居住信息或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使本案全部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0元。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自行分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奖励:1.有关人员提供的有关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掌握的;2.有关人员提供的有关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内的;3.有关线索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的;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其他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5.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注: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谌法官 举报联系方式:028-37206837 丹棱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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