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等人在眉山市东坡区某街道经营一家餐饮店,邀请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参与投资。被告人唐某占股30%,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各占股20%,由被告人唐某负责店面管理。因被告人段某某应聘为厨师长被派到成都总店学习菜品炒制。而后,被告人陶某某应聘为该店厨师。被告人段某某学习后告知被告人唐某、刘某某菜品中要使用剩菜滤出的“老油”增香(即从消费者食用后的餐厨垃圾中提取废弃油脂添加菜品中销售给不特定多数人食用),被告人唐某、刘某某予以同意。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陶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四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东坡法院审理查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四名被告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被告人段某某、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由扣押机关将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