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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 09: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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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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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成片开发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仁寿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视高街道清水铺社区1组、五里社区3组、新明村1组、新明村2组、新明村3组土地征收工作,现发布土地预征收公告:视高街道清水铺社区1组、五里社区3组、新明村1组、新明村2组、新明村3组,合计54.5154公顷。仁寿县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2月9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十个工作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按照《仁寿县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仁府预征公〔2024〕 1号),启动视高街道清水铺社区1组、五里社区3组、新明村1组、新明村2组、新明村3组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视高街道办事处,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仁寿县视高街道清水铺社区1组、五里社区3组、新明村1组、新明村2组、新明村3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3〕12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等文件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本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在本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视高街道办事处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四、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视高街道办事处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五、本公告期满后,将由视高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附件:仁寿县视高街道清水铺社区1组、五里社区3组、新明村1组、新明村2组、新明村3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仁寿县视高街道清水铺社区1组、五里社区3组、新明村1组、新明村2组、新明村3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仁寿县人民政府土地预征收公告》(仁府预征公〔2024〕1号)公告内容,结合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3〕12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执行。本次征收仁寿县视高街道清水铺社区1组、五里社区3组、新明村1组、新明村2组、新明村3组,合计15.0433公顷。(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每亩5.5万元的区片地价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耕作者,支付方式为转账。(一)人员安置:按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依法纳入被征收农民养老保障范畴。(二)住房安置:符合住房安置的按照《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天眉管办〔2021〕10号)文件规定采取商品房实物安置的方式安置。安置人口及依法婚嫁生育人口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纳入安置对象,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之日。
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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