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登录更安全
该用户从未签到
65
93
120
眉山常客
IP:四川眉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案 情 简 介
案 件 分 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打开手机扫一扫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眉山人网 ( 蜀ICP备11001055号-1 网安备51140202000182 经营性ICP川B2-20100071 )
GMT+8, 2025-3-13 10:24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