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非法狩猎
很多人都会觉得
只有狩猎、贩卖珍稀野生动物
才要坐牢
逮几只鸟不算什么!
如果你也这么想,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近日,东坡分局三苏派出所接群众举报
经常有人在三苏镇周边用枪打鸟
分局食药环森知犯罪侦查大队联合三苏派出所迅速成立专案组
踏查走访、侦查布控
于2023年11月14晚
在三苏镇胜龙村进行收网行动
将正在进行非法狩猎的邵某某等三名嫌疑人抓获
当场缴获用于非法狩猎的气枪1支、子弹20颗、热成像仪1个、电筒3个
缴获非法猎捕的斑鸠4只
经查明
为谋取非法利益和满足自身爱食野味的癖好
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于2018年在网上购买了气枪
后伙同刘某某等人
多次使用气枪在东坡区周边地区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2018年至今
为满足“口腹之欲”
该团伙多次猎捕野生斑鸠、野鸡、野鸟等野生动物共100余只
(民警暗访时在某餐厅所摄)
后经专业鉴定
邵某某等人猎捕鸟使用的气枪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猎捕的鸟物种有珠颈斑鸠和山斑鸠
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东坡区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
全年均为禁猎期
目前
此案已立案侦查
1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其余2人取保候审
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是指有益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被称为三有保护动物,是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自制猎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铳、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机或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捕猎。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诱捕、烟熏、挖洞、设陷阱、仿生、网捕、倒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2)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3)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