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信息
2023(TR)—87号地块
(一)地块位置:视高街道天府大道东侧,物流大道北侧(具体范围见红线图)。
(二)土地出让面积:198535.21平方米(约297.80亩)。
(三)土地用途:A3(教育科研用地)。
(四)规划指标及建设要求:
容积率:<1.0(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99268㎡);
绿地率:>35%;
建筑密度:<40%;
建筑高度:<50米,临湖第一排高度不超过21米,地下深度不超过15米。
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详见天府眉规设〔2023〕104号。
(五)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须在该宗地成交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30天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可终止供地,且不退还定金。
(六)土地利用条件
1.交付土地时间。在受让人缴清一期土地出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人交付土地(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2.开竣工时间。受让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按程序完成报建手续并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3.开竣工申报义务。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20〕11号),受让人应履行开竣工申报义务,《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作为出让合同附件。
4.工程建设废弃物按《眉山天府新区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5.宗地开工建设过程中,若发现地下有矿产(包括砂石)等资源,竞得人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后,方可继续建设。其中宗地红线范围内的砂石资源按眉山天府新区相关政策执行。
6.宗地涉及地质灾害的,竞得人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费用自行承担。
(七)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八)其他条件
1.该宗地用于建设公办学校及教育配套,不得转让或分割转让。
2.该宗地成交后涉及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测绘费等由受让人缴纳。
3.受让人在未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其他约定条件之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否则,出让人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组织出让。
4.按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和缴费金额,自行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税务局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不予收缴分期支付出让土地价款利息,上级有关部门出台分期支付出让价款利息收缴规定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2023(TR)—88号地块
(一)地块位置:视高街道天府大道东侧,物流大道南侧(具体范围见红线图)。
(二)土地出让面积:34800.00平方米(约52.20亩)。
(三)土地用途:A3(教育科研用地)。
(四)规划指标及建设要求:
容积率:<1.0(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17400㎡);
绿地率:>35%;
建筑密度:<40%;
建筑高度:<50米,地下深度不超过15米。
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详见天府眉规设〔2023〕105号。
(五)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须在该宗地成交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30天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可终止供地,且不退还定金。
(六)土地利用条件
1.交付土地时间。在受让人缴清一期土地出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人交付土地(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2.开竣工时间。受让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按程序完成报建手续并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3.开竣工申报义务。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20〕11号),受让人应履行开竣工申报义务,《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作为出让合同附件。
4.工程建设废弃物按《眉山天府新区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5.宗地开工建设过程中,若发现地下有矿产(包括砂石)等资源,竞得人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后,方可继续建设。其中宗地红线范围内的砂石资源按眉山天府新区相关政策执行。
6.宗地涉及地质灾害的,竞得人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费用自行承担。
(七)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八)其他条件
1.该宗地用于建设公办学校及教育配套,不得转让或分割转让。
2.该宗地成交后涉及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测绘费等由受让人缴纳。
3.受让人在未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其他约定条件之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否则,出让人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组织出让。
4.按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和缴费金额,自行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税务局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不予收缴分期支付出让土地价款利息,上级有关部门出台分期支付出让价款利息收缴规定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注:出让地块面积以规划部门红线图为准,不影响成交价款及价格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