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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9 0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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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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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只在家周围放养的鸭子 “嘎”然之间少了一只 让警察蜀黍来一探究竟
10月12日中午,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黄丰派出所接群众李某某报警求助,称自己放养的鸭子被人偷走,希望民警帮忙找回。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开展调查工作。经了解,李某某当天将鸭子放养在家周边,回家时发现少了一只,从邻居处得知疑似有一人在李某某家外短暂停留,后来不知道抱走了什么匆忙离开。在一群众口中,民警了解到有一驾驶黄色三轮摩托车的人曾路过李某某家附近这一线索后,立即以该车行驶轨迹巡线追踪,最终在天府新区视高街道张某某家中发现疑似车辆和一只鸭子,在对张某某讯问中,其承认了盗窃事实。
经查,张某某,天府新区视高街道人。10月12日上午9时许,在驾驶黄色三轮摩托车路过李某某家附近时,看见门外一群鸭子长势喜人,发现无人看管和周边无人时,张某某临时起意从鸭群中“顺走”一只,装车后迅速离开。怎料事发不到四小时,12时40分左右,派出所民警就出现在家中将其挡获,并将盗走的鸭子带回还给了李某某。
目前,李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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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概念及其处罚法律依据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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