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法院持续深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工作理念,现将司法保护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眉山法院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1:四川恒康植物油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2:四川省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及重整案
案例3: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4:涂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5: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台郎酒厂等知识产权一案
案例6:眉山市彭山区某屠宰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郑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例7: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眉山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案
案例8: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劳动争议案
四川恒康植物油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执转破”+简易审,驶入破产案件办理“快车道”
【基本案情】
四川恒康植物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现代化油菜籽加工企业,曾被评委“全国油菜籽加工百强企业”。从2015年起,恒康公司通过对外举债的方式融资,最终导致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并引发大量诉讼、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恒康公司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被拍卖、变卖。截止2022年6月6日,未执行到位的债务金额高达2900余万元,债权人眉山市国有粮油储备有限公司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恒康公司债务数额巨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停产歇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裁判结果】
因恒康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人数较少,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管理人梳理后发现恒康公司尚有银行存款1219.93元及三个未到期的商标,9位债权人债权金额共计50548835.187元。经管理人咨询商标代理机构及评估机构,三个商标价值每个仅约1000元,且其中一个商标的使用期限即将到期,而商标评估收费最低标准为2000元。因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财产变价方案,确定不再对商标进行评估、拍卖,而是采取询价、议价方式进行整体处置,尽量实现资产变现价值的最大化。管理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快速处置三个商标,最终处置价款为2000元。2023年6月20日,人民法院认为恒康公司已停止经营多年,现有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财产可以清偿全部债务,裁定宣告恒康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指导意义】
本案体现了破产清算程序对于快速淘汰落后产能、释放生产要素和资源、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优势,也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无产可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有益探索。一是加强执、破沟通衔接,简化审理实现“僵尸企业”快速市场出清。案件受理后,及时与执行部门沟通,掌握恒康公司债权、债务及资产处置情况,在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尽量压缩程序时间,从受理到裁定终结程序仅用50余天。二是财产处置灵活变通,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在商标评估、拍卖的成本可能超过其本身价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采用向商标代理机构询价方式、在上下游企业中寻找意向买受人等方式,仅用一周即快速处置商标,既实现其价值最大化,也使即将到期被注销的商标能延续使用,实现资源释放和再利用。三是多渠道筹措破产费用,提升管理人工作积极性。鉴于执行阶段恒康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部门在移送破产审查前即与部分债权人协调,由债权人自愿捐助部分资金用于补助管理人报酬。
四川省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及重整案
——烂尾楼变人才房,从经济社会的“大包袱”变招才引智的“梧桐树”
【基本案情】
四川省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生公司)成立于2005年,系县域开发最早、规模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万象·绿庭”项目修建中,众生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于2019年11月停工,该项目面临“烂尾”风险。2020年初,众生公司通过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预售、以房抵债等办法拟实施自行债务重组。后因自行重组未能成功,该公司遂于2021年1月4日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众生公司虽已资不抵债,但案涉项目主体工程已接近完成,具有重整价值及可行性,遂依据市中院2020年9月印发的《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青神法院2021年1月7日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促成投资人投资8 000万元的框架协议后,制作《预重整方案》。青神法院2021年4月26日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同年7月14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后仅用时79天。重整计划执行中因投资款不足,案涉项目修建再次停滞,在县委政府支持下,引进县国有公司作为新投资人,投资1.2亿;同时,县政府以2050万元征收县汽车客运站;县国有公司出资6400万余元购买115套住房和50个车位用于筹建“人才公寓”,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修正案》,并于同年8月31日终止重整程序,顺利结案。现各项工作开展较好,且由县政府主管部门每日监管工程进度,整体项目将在2023年10月31日前竣工验收。
综上,法院通过破产预重整、重整、重整修正程序,运用“府院联动”实质化机制,衡平各方利益,化解各种矛盾,即将实现“保交楼”稳民生。
【指导意义】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运用破产程序,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衡平利益、化解矛盾,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地落实的可为、能为和善为。一是府院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青神法院积极争取县委政府及上级法院的支持,召开3次债权人会议、批准通过重整计划修正案并如期推进执行,将确保近400户购房者“保交楼”,实现了“府院联动”的实质化运行;二是高瞻远瞩,烂尾楼变人才房。县国有公司依托“人才公寓”政策,花费6400万余元购买住房及车位,解决企业经济困境,同时“人才公寓”也将成为青神县招才引智的“梧桐树”;三是探索预重整,节省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通过表决《预重整方案》摸清债权人重整意向,引入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暴露并解决疑难问题,节约重整程序时间成本,为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并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预重整高效引资,助力企业重生
【基本案情】
仁寿宇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曦公司)系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2021年4月,宇曦公司向仁寿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预重整。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宇曦公司具有破产重整的可能性,故裁定受理了其破产预重整申请,并指定四川瀛楷典扬律师事务所担任宇曦公司临时管理人。2021年10月,法院裁定受理了宇曦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继续担任破产重整案件中的管理人。
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完成了财务资料、重要证照、人事档案资料、重要合同的清点移交,还调查了宇曦公司的存款情况,协调资产处理事宜,完成登记购房业主等工作。2022年1月12日、4月24日,宇曦公司破产重整案先后召开了两次债权人会议,并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中约定管理人向投资人移交中央广场的经营管理权及无权属瑕疵的房产后,由投资人支付对价,债权人的债权按照顺序和比例受偿。表决通过后,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并裁定终止宇曦公司的重整程序。目前,重整计划正在有序执行中。
【指导意义】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解锁“双引一创”的企业破产重整新模式。一是引入预重整程序,实现破产案件效率与公平的双重价值。本案充分利用了预重整程序的制度设计,在重整案件前先行启动企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在此期间开展了债权申报、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先期工作,节约了破产重整的时间成本,提高了重整效率。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征求了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公开招募联络了投资人,多方协商厘清了市场投资意向,提升了破产企业财产处理的透明度,也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指明了方向。二是引入府院联动机制,为企业重整提供全程助力。住建、税务等相关部门通过日常监督发现宇曦公司存在待售房产被大量查封,税费未足额缴纳致使未能办证等异常情形。相关部门随即约谈了宇曦公司,了解到其资不抵债,遂建议宇曦公司申请破产预重整。在预重整、重整案件审理期间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安局、自规、住建、税务等相关部门与法院组成联合小组,在信访维稳、企业权证办理、协调物业退场等方面及时给予了建议和政策、法律支持。通过“事先预警、全程保障”的府院联动机制的架构,达到了预先发现和主动防御破产风险,及时分类处置危困企业的效果。三是创新出售式重整方式,实现企业重整的社会价值。宇曦公司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和比价,将宇曦公司具有活力的中央国际广场项目出售他人,使该项目在新的企业中得以存续,宇曦公司则以转让所得对价及遗留财产清偿债权人。此种出售式重整模式,既可以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避免破产清算造成的各种不良社会影响,还能使债权人较清算获得更多清偿,更好地维护了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投资人对项目的投入、经营、管理,也让商圈重新有了繁荣的希望,有助于营造一个良好、有活力的营商环境。
涂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打击“贴牌”行为,保护四川名酒
【基本案情】
2019年起,被告人涂某某通过网上购买假冒的国窖1573、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的瓶盖、铆钉、瓶身商标、防伪标识、外包装纸盒、外包装纸箱等各种配件以及散装白酒,并回收上述高档品牌白酒的空酒瓶,制成假冒的各类高档白酒销往多地。已查明,被告人涂某某销售各类假冒的高档白酒金额共计413170元,未销售金额59020元。
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涂某某还通过网上直接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红花郎酒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4200元,尚未销售金额为7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赔偿被害单位泸州老窖有限公司损失,取得其谅解。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假冒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为47219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为41400元,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被告人涂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涂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给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还赃款,给予从轻处理。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涂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禁止从事酒类生产、销售等行业四年。
【指导意义】
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对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本案被告人涂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自行制造并购买多种假冒的四川名白酒进行销售。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涂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被告人涂某某从事酒类生产、销售等行业四年。
本案是将禁止令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融合的典型案例,是禁止令条款的有效和灵活适用。
法院通过严格执法,以实际行动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推动名优白酒品牌发展,彰显人民法院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态度和立场。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台郎酒厂等知识产权一案
——快速执行解企忧,打击侵权护名牌
【基本案情】
朗酒为中国名酒,“朗”牌商标作为驰名酒类商标,广为世人所知。被执行人台朗酒厂与台朗公司从事白酒酿造,成立后多次申请注册“台朗”商标,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朗酒公司在淘宝与拼多多等网络购物平台发现台朗酒厂销售带有“台郎”标识的白酒,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台郎酒厂等人“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2万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局立案当天即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由于申请人在审判过程中未对被执行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进入执行后,没有已查封冻结的可供执行财产,经网络财产查询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身在外省,跨省执行耗时费力,执行法官没有气馁,通过多种途径找到被执行人的电话后,立即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向其告知执行法律规定,告诫其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工作人员表示没有权限,企图予以拖延。随后执行法官果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在经历了多轮沟通并给予法治教育后,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全部赔偿款1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4000元,缴纳了执行费1836元,表示以后会认真整改,深入学习法律,不再做侵犯商标权的事。申请人对案件的快速有力执行再三向法官表示感谢。
至此,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用时仅仅十一天,该案的圆满执行实现了申请人权益,更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营商环境和驰名商标的责任担当。
【指导意义】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营商环境优化工作,采取了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傍名牌”现象屡禁不止,主要在于经济利益驱动,只有加大执行力度让侵权人经济上付出代价,才能有效实现保护目的。
一是在执行工作思路上,贯彻高效优质执行理念,迅速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网络财产查询同步进行,奠定执行良好基础;二是坚持执行的强制性,对被执行人果断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正视现实,倒逼其积极履行;三是延伸法治教育,以执行促整改,敦促其打消继续侵权的念头,在成功为受到侵权的知名品牌挽回了损失的同时,也警示企业经营要走正道,妄图走捷径最终必然付出沉重代价。
眉山市彭山区某屠宰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郑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多番调解化解矛盾 危困企业起死回生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8日,杨某与郑某共同发起设立眉山市彭山区某屠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屠宰公司),公司《章程》第八条载明杨某及郑某的持股比例均为50%,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额均为380万元,郑某任公司法人、执行董事,杨某任监事。在经营中,因两人意见存在严重分歧、互不配合,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对公司运营形成有效表决。郑某认为杨某扰乱公司正常经营,杨某认为郑某对股东意见完全置之不理。两股东因此多次发生纠纷,数次报警,警方多次出警解决双方争议并组织双方调解,杨某亦向政府各部门反映情况,经多方调解仍然无果。2021年10月,杨某将某屠宰公司大门及经营通道堵死,拦截进出车辆,造成某屠宰公司停业。杨某主张自2020年起,某屠宰公司在郑某控制下,违法违规经营,侵害其合法权利,侵吞股东资产,股东之间无法就公司经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公司停止经营。故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解散某屠宰公司。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是彭山区唯一一家A类生猪屠宰企业,如直接解散公司,可能会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生活保障。公司成立以来盈利状况良好,两股东虽然矛盾仍旧很深,但杨某“非解散公司不可”的态度有所松动,案件仍有一定调解可能。承办法官走访当地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等部门,了解企业、行业发展等情况,并分别找到两名股东,结合行业准入、公司发展前景等多次进行沟通劝解、分析利弊,探讨和解方案。最终某屠宰公司与两名股东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某屠宰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股东杨某申请撤回起诉,眉山中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并撤销了一审判决。
【指导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通过协调相关单位,多次走访、组织调解,最终成功促成两名股东达成和解,在审结案件的同时,不仅使公司起死回生,还方便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保障民生。该案的处理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坚持以调解为抓手,精准把握案情和当事人心理,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双赢,促进涉企纠纷实质性化解,助力营造公平、规范、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眉山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案
【基本案情】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树木种植等,包含种植黄花梨。2022年1月,眉山市某区市场监管局等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门的门头招牌是“中国某山万亩黄花梨康旅产业园”,遂立案调查。经查,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某村组经营种植树木的林权证面积为816.99亩,其中栽种黄花梨树木约20余亩,“某山”地址并非该公司经营地址。眉山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门口悬挂“中国某山万亩黄花梨康旅产业园”标语系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程度属于“从轻”的裁量等级。眉山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眉山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本案二审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眉山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6万元,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表示接受。
【指导意义】
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确保过罚相当,罚款的数额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以调解的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有助于减轻市场主体发展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上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劳动争议案
——平衡劳资双方利益 构建和谐用工环境
【基本案情】
重庆某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承包了眉山市主城区东北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EPC)。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分包劳务。李某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动合同》,在案涉工地做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李某购买三份建筑工地团体意外险。2022年2月27日,工作时跌落受伤,后认定李某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伤残十级。李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团体意外险赔偿款24万元后(每份8万元),又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工伤待遇赔偿20余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20万余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李某工伤事故经济赔偿80,000元;二、以上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本案所涉权利义务关系一并清结。
【指导意义】
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利益,构建和谐用工环境,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用工主体,但作为分包方,其不能为劳动者购买建筑工地工伤保险,但其以购买建筑工地团体意外险的方式分解自身用工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也多了份保障。如果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后,企业为劳动者所购买的商业保险赔偿不能抵扣工伤待遇赔偿,则将损伤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的积极性,进而威胁劳资双方利益,不利于构建良好营商环境。就如本案而言,劳动者因为工伤事故不仅可以获得24万元的商业保险,还能按照一审判决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获得20余万工伤赔偿,明显于某建筑工程公司不公平。故二审加大调解力度,促成双方调解,即保护了劳动者权益,又相对保护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