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 寿 县 人 民 法 院
本院在执行李红军申请执行夏志根劳务合同纠纷、李红军申请执行夏志根借款合同纠纷等三案中,因被执行人夏志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红军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李红军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线索且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夏志根(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651028XXXX)),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仁寿贵平镇天宫村6组2号。
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线索且实际执行到位。
执行案号
(2022)川1421执2647号、(2022)川1421执2131号、(2022)川1421执3249号
执行标的
三案合计:本金61271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生效法律文书)。
悬赏金额
申请人承诺自愿支付该案实际收回执行款项10%的悬赏金。
(三)悬赏有效期
2023年9月19日至2024年9月18日止。
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者具体下落位置等信息,本院将对提供的信息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的线索,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上述悬赏金额计算方式支付悬赏金,悬赏金由本院直接从执行款项中支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奖励:
1、有关人员提供的有关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掌握的;
2、有关人员提供的有关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内的;
3、有关线索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其他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
5、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对提供相关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和其他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联系人:胡法官 联系方式:028-36287669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