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眉山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曝光,并对违法单位予以依法处理。本期曝光案例如下:
案例一
东坡区某工贸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1日,眉山市东坡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1.公司制定了2023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公司负责人未组织实施2023年第一季度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公司第一季度的两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调查,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经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管理职责的违法事实均认可,无异议。
【处理结果】
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9日,仁寿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在编制应急预案前未按规定开展应急资源调查;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眉山某化学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4日,洪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眉山某化学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3.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4.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
1.现场处置措施: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属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要求该企业暂时停止有限空间作业,并要求企业限期完成整改。
2.行政处罚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处罚 30000元;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处罚70000元;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处罚70000元;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处罚40000元,合并处行政罚款人民币210000元(贰拾壹万元整)。罚款已于4月27日缴纳完毕。
3.整改完成情况: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案例四
丹棱县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0日,丹棱县应急管理局对丹棱县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该公司不能提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相关资料,同时该公司存在一个应纳入有限空间管理的移动喷漆房,但未开展有限空间辨识。6月13日,丹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有限空间辨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丹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伍某给予人民币贰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4日,青神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结合“护安2022”专项检查行动对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未向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2022年6月27日,经青神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2022年度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之规定。未向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相应行政处罚:一是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二是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处人民币贰万元整。
案例六
四川某塑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案
【基本案情】
按照2022年眉山市监察执法计划要求,眉山市、东坡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四川某塑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贰万伍仟(25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眉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0日,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眉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5#车间浸涂机现场岗位使用的头灯、饮水机等为非防爆型;2.5#车间涂刷间内未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探测报警设施;3.抽查2023年2月21日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存在二级动火有效期超过72小时、无分析检测数据记录等问题。
【处理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罚款人民币贰万元,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合并实施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副总经理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截至2023年4月24日,该公司安全生产隐患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来源:眉山应急